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
提供者 提供者依法規須先具備一定條件、資格或取得許可、證照者,或所提供之服務或商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者,各機關在符合公平競爭之前提下,得斟酌下列事項,採分級管理,並進行相關法規之檢討修正: (一) 提供者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頻率、天數、時段、地區或數量等,及提供者之營業額。 (二) 提供者是否以此為常業。 總則 為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提供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相關法規調適之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平台 平台之具體營運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將其視同提供者,適用有關提供者之規定: (一) 平台決定交易價格及主要契約條款。 (二) 平台所營事業依現行規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 (三) 其他平台對提供者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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