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點

稅捐主管機關應依平台經濟型態及服務或商品供應模式,檢討修正稅務法規相關規定,並督促提供者依相關規定繳納稅捐。

稅捐主管機關應釐清相關稅捐稽徵疑義,簡化報繳稅款程序,並研擬發布相關稅務指引。

說明:
一、 提供者如獲得收入即應依法繳稅,始符合「有所得即應課稅」之公平原則。相關機關應依該項經營型態與服務提供或相關供應模式,檢視、調適相關稅法法規,並督促提供者依法繳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二、 考量平台經濟之特殊性,稅捐主管機關應針對相關稽徵問題予以釐清,並檢視相關程序與研擬指引,以簡化繳納稅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