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平台經濟型態及服務或商品供應模式,檢討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並督促提供者遵守相關規定。

說明:
考量提供者藉由平台提供服務或商品,將取得提供者之個人資料,爰相關機關應依該項經營型態與服務或商品提供模式,檢視、調適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並督促提供者遵守相關規範,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