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監事選任


董事失格制度 現行法架構下,若欲採股東會以外之方法解任不適任之董事,僅得於董事有公司法第 192 條第 5 項準用第 30 條所規定之事由發生時,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解任之。除條件嚴格外(如董事有特定犯罪行為),司法程序冗長,於有迫切解任董事之情況似乎緩不濟急。 有關董監事選任方式 董事(公司法§192Ⅰ)、監察人(§216Ⅰ)必須由股東會選任。在開放公司運作或視其需要,開放除經由股東會選任外,公司亦得在章程訂定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如公司在章程訂定由特定人或團體指派、由特定人出任或章程所定之其他方式等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 董監事選舉投票方式 董監事選舉投票方式,主要有二種投票方式,股東依持股表決權乘上董事應選名額,計算出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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