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選任規定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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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此巨大的變革勢必對於企業主造成重大衝擊,對於公發公司而言,因涉及股東及債權人權利之保護甚鉅,不似小企業之人合色彩濃厚,影響層面較廣,似不宜驟然更易公開發行公司之部分。
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法規鬆綁的精神,又非公發公司多為小型之企業,決策者往往為少數家族或經營階層成員,且往往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結合明顯,實際上現有的董監選舉方式亦多未真正落實於該等小型公司,與其流於具文,毋寧在法規上配合實務的需求進行鬆綁,開放公司董監事選任多元方式,提供企業自治運作空間,放寬其得以章程自行決定選舉方式,降低董事會內部對立的可能性。因此本會認為區分「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而異其處理方式,減少修法後的衝擊,恐為不得不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