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覺得現行法董事消極資格制度不足?

  1. 是,應修法完備
  2. 否,現行法已足
  3. 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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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無論全額連記法或是累積投票制,所影響者其實僅有公司經營權爭奪時攻防,對於真正小股東實質均無保障。真正要保障小股東者,即為提高董事實質責任,落實小股東訴訟權,始能真正遏止董事有恃無恐掏空公司,或是任意揮霍大眾資金挪為私用之情形。畢竟真正有機會濫用有限責任制度者,即為公司董事,雖然亦有可能在掏空公司後,面臨背信之刑事責任,但是參考過往掏空案件,司法除了無法事前遏止掏空情形外,在政商關係大傘下,更容易使得掏空董事潛逃海外不歸。因此,該董事失格制度,勢必不應該仍建構在司法架構下,應以行政罰更為及時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