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會因公司規模,而對選任方式改變有不同看法?

  1. 無須區分「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皆開放多元選任
  2. 僅須對公開發行公司開放
  3. 僅須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開放
  4. 其他

支持3
非公開公司其實屬於實質閉鎖性公司,且多為家族公司。據此,基於小公司股東自治原則,應允許小公司可依照自己需求方式選任董監。但小公司其實更容易面臨依照章程或是法令難以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情形,如果可引進香港訴請法院裁定招開股東會制度,應可更避免僵局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