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對於現行 3000 元的免稅額度,請問您對「維持」和「取消」相關論點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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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定如何?
如果能知道其他國家的情況是什麼,
然後再來討論是否取消現行三千元的免稅額度又或者是討論要放寬還是提高現行的免稅額度這樣才會比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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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ulita 感謝詢問!賦稅署 @MOFTA 提出的參考資料如下:

具體的各國規定異同,編輯群 @STLI 的朋友比較瞭解,會請他們詳細回覆。

總覺得只有討論是否取消免稅並不太好,
應該要把要降低還是提高現行的免稅額度也一併納入討論這樣才比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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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ifulita,降低或調昇免稅額度,當然也是可以討論的選項! :+1:
你覺得怎樣調整,比較能解決現在「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的問題呢?
或是有其他相關的配套方式,可以提出來一起討論?

這應該要先看各國的規定大多是怎麼樣再下判斷才比較好吧,
畢竟賦稅署也有說了各國規定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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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視情況課稅! 就比如我來說! 每年一兩季會向美國網站買健身補給品! 因為有些台灣沒賣 或價格差價太多! 但我買超過三千自用! 卻被課稅重到比在台灣買還貴! 只買四千多! 海關說什麼我營業用?! 莫名其妙! 總共六七項加起來四.五千元多的東西能怎麼營業用? 一年才買一兩次! 這實在令人不服氣!

各位好!
感謝大家持續關注本議題。

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一、中國大陸:進出口貨物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約新台幣253元)以下者,免徵關稅。
二、日本:完稅額日幣1萬元(約新台幣2,703元)以下的單筆商品,進口免關稅。
三、韓國:進口品(含CIF)價值韓寰150,000(約新台幣4,676元)以下者,免徵關稅。
四、新加坡:總CIF價值不超過400新幣(約新台幣9,464元)的產品(不含酒類和煙草)可不需支付關稅和消費稅。
五、英國:進口貨物免稅門檻為15英鎊(約新台幣735元)。

進一步資訊,敬請上 『虛擬世界法規調適交流平台』-網路交易課稅討論參考資料-主要國家進口貨物小額免稅規定 查閱下載: http://www.vtaiwan.org.tw/international_detail.aspx?no=211&d=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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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要解決「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的方式之一,
是改個指標:學郵局用「重量」計算

網購高價低報很難抓,但是如果單筆的重量達一個門檻(細節請由專家研判),就要課稅的話,就沒有「高重量低報」的空間

「化整為零」的分批運送,反而也會增加運輸方的運輸成本。

影響評估:

一般來說
原物料(食物、石材、金屬…)最重,
愈是科技或藝術加工的製品愈輕

以重量課稅
一方面海關檢查容易(用重量計就行)
一方面沒有高價低報的問題
一方面保護在地初級產業
一方面鼓勵科技和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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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實施的營業稅制其實跟日本的消費稅或歐盟的加值稅及新加坡的貨物勞務稅一樣,都是由消費國的消費者負擔,但是叫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跑去稅捐單位繳營業稅,那不就變得很麻煩嗎?所以稅制設計者就想到由相對少數且較具商業規模的賣家在收取貨款的同時,順道幫稅捐單位向買家代收營業稅,也就是營業稅是按收入外加的,對賣家來說,營業稅是代收款,是不能當收入的…

以臺灣來說,有公司商業登記的賣家有好幾十萬可以幫政府的忙代收營業稅,但是如果遇到國外賣家,叫國內的買家把要負擔的稅託給他們代收,他們真會幫忙代收繳給我們政府嗎?我想不會,所以只好把這個代收的任務交給海關吧!真要感謝海關的辛勞,光快捷一天就上萬件,很累人的…

如果你是稅制的設計者,希望用最少的成本來完成收稅的工作,國內有幾十萬的賣家可以代勞,請他們開統一發票來幫政府代收營業稅,問題就變得簡單多了,但是遇到國外賣家,也只能靠一個海關幫忙,跟幾十萬個國內賣家比起來,如果不在金額上訂個門檻,想必會影響到通關的效率吧?至於這個門檻如果改成重量,要考慮的是營業稅是從價課徵,如何用重量來評量貨物的價格,倒是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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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_yu_san的問題應該也是一般網拍族的疑惑吧!
以目前的稅法規定,公司行號進口進來的貨物如果是當商品買賣的用途使用,就不會是最終消費,原先付給海關的進口營業稅拿到的繳納證,就可以跟向國內進貨付給供應商貨款拿到應稅統一發票的情況一樣,都包含5%營業稅,這個稅款就是進項稅額,是可以拿來申報扣減應該繳納的營業稅,符合這種可以申報扣減的情況,是沒有負擔到營業稅的,倒是一般消費者進口貨物繳納的營業稅,既然是消費用途,而且也沒有申報扣減的問題,等於是負擔了這筆營業稅,差別只在於是把稅款繳給海關,而不是繳給賣家。

或許不是「全部改為重量」而是「低價貨物以重量計」
也就是拿重量當作一個底限,至少有重量的可以課到稅。

或是並立兩個標準(價格&重量),從較高者課稅。
測量重量的流程應該很容易,即使是並立,作業上不會太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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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關於營業稅從價計這點
能不能修改一下,或是就不叫營業稅,而就是貨運關稅?

(高價低報在網路交易上真的不太可能去防,你也無從判斷運貨本身是為了營業還是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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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討論來看我會覺得沒必要討論是否取消免稅耶,
因為如果取消的話就課不到網路賣家的稅了,
但如果不取消的話對從外國網路商場買東西進來自用的人也不公平,
因此應該要視情況調整,
而就 @STLI 所提供的資料來看,
在日本有些東西如果完稅額為新台幣2703元以下且經判定為個人使用或贈與用則可以免稅,
不知道日本他們是怎麼判斷進口進來的低價商品是拿來自用、拿來送人還是拿來賣錢?
如果能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的話,
應該比較能夠視情況調整?
另外有人提到應該以重量計價的問題,
不知道其他國家經常性的進口低價貨物是否有以重量計價的情況?
如果有那麼他們又是怎麼計價及怎麼課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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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ifulita,日本海關發布的官方資料中,提到是不是「個人輸入」(個人使用),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海關會從:1、個人用以直接購入商品的方式;2、(透過代購業者的話)代購業者進口商品方式等二方面加以觀察。
另外,日本海關也提到,「運送方式」,包括是利用國際郵件、國際宅配,還是一般商品船運或空運等不同作法。也是判斷上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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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台灣應該也可以用類似的標準來判斷進口進來的低價商品是拿來自用、拿來送人還是拿來賣錢吧?
如果是拿來自用或拿來送人的,
那麼免稅額應該可以調高到3500元、4000元甚至是4500元?
相對來講如果是拿來賣錢的那麼免稅額就應該要調降到2700元、2500元甚至是2000元,
當然調整的幅度是可以再討論的,
這些都必須要再拿目前的人民的消費水準及物價水準來一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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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ifulita@bestian 提出的兩個新想法。也請 @MOFTA 有空時回應,在目前海關程序裡,「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哪些相關考量?

依目前各國的規定,進口的貨品不論進口人是個人還是公司行號,也不論是進口來自己消費使用還是拿來營業買賣,大都用金額來設定免稅的限額,理由是營業稅採從價課徵的緣故,但是課徵的人不是內地的國稅局,而是由掌管通商口岸的海關在課徵進口關稅的同時,一併將進口營業稅給代徵掉,這也是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吧°但是進口人若是進口大量的商品來賣,其實跟以營利的公司行號沒兩樣,應該要辦理登記的,那進口這麼多量的貨品縱使金額在免稅限額以內,就要考慮是否不能再享有免稅的待遇,而這個取消標準,應該考慮的是這個進口個人是否構成次數經常而頻繁,因為唯有如此可說以營利為目的,而目前進口郵包就採這個方式,規定一個進口人半年內進口次數達到6次,或一個月達到兩次,就認定是具營利性質或經常消費,那是不給免稅的,縱使每次進口的金額在免稅限額內,以次數的經常性來做為得否續給免稅的標準,個人認為較重量客觀且可行,或可參考°

可是依照過去經驗,台灣會這抄一點那搬一些,然後拼湊成台灣特有的版本,就像核四大家為何不敢用,我不反核但是我也對核四的安全有疑慮,不論執政的政黨是誰都一樣!抄沒有關係,但抄就針對一個與我國情況最接近的抄,且要抄不能抄一半,要就全抄之後,再針對實際狀況,及可預見情況評估之後做適當修改。

就像台北高雄民風交通人口密度都不同,可是卻因為高雄負債,高雄學著台北這也收費那也收費,還亂塗銷汽車停車格,無視實際現場需求,就改劃機車停車格,導致多處因停車格不敷使用,而違規遭到拖吊,並亂劃禁止停車線未依照標準工法。

感謝@bestian及@ifulita之提問,有關「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在實務上以郵寄或快遞寄送判斷會有其困難,且海關關稅屬過境稅性質,屬消費稅屬性的營業稅亦由海關於貨物進口時併同關稅一併代徵,於貨物通關時尚無法針對其用途究屬自用或贈與予以認定免稅,如為旅客攜帶入境則較為容易判斷,但須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過實務上日本海關卻做的到在一定程度上能判斷進口進來的低價商品是拿來自用、拿來送人還是拿來賣錢,
那麼台灣的海關應該可以派員前往考察實務上他們是怎麼做的吧?
因為正如前面我所提過的,
不過是整個取消免稅還是說討論後維持免稅,
這都不是一種租稅公平的方式,
該課的稅就課、該給予免稅的就給予減免這樣才能夠維持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