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公民環境:個人資料利用與去識別化
個人資料去識別化 個資法針對利用行為所設定的例外規定中,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共通列入:「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大數據與個資利用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業者傾向以自動化或間接方式蒐集個人資料,因此於資料蒐集階段,當事人不易有效率地表示是否同意業者蒐集個資之行為。
話題 | 回覆 | 觀看 | 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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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與去識別化 | 2 | 3561 | 2015年03月25日 | |
歐盟立法例 | 8 | 5256 | 2015年07月10日 | |
去識別化標準 | 5 | 4433 | 2015年07月10日 | |
去識別化之判斷 | 14 | 4928 | 2015年07月10日 | |
隱私保障與資料運用的平衡 | 7 | 5318 | 2015年07月10日 | |
國際制度比較 | 12 | 7552 | 2015年0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