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去識別化」判斷規範,各國制度如下:
美國:就去識別化的部分,美國係以「有無可合理連結」做為判斷標準,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指出事業單位採取下列三原則:
一、採行合理之去識別化措施;
二、須約定不還原去識別化的資料;
三、提供去識別化的資料予第三人時,須訂立合約禁止接受者還原資料,若符合上開三個要件,則可認為並非可合理連結的資料。
歐盟:歐盟採取的措施,為要求業者進行隱私風險評估,提供業者去識別化之相關作法及標準,並建立測試機制,以監測是否存在重新識別之漏洞,並輔以重新識別之相關賠償責任,以達到保護隱私之目的。
日本:預定於2015年修法,建立去識別化的技術標準,並仿照歐盟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訂定去識別化的基準及措施,並考慮為了活化大數據運算而訂立例外條款。
在大數據時代,經過去識別化的資料可能因巨量資料的分析而重新識別的問題,應該建立何種制度以避免此種風險?
- 採美國制度。
- 採歐盟制度。
- 採日本制度。
- 綜合各國作法,請說明具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