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推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您希望如何調整律師公會組織?

若推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律師公會組織的調整可能有以下方向:

  1. 維持現狀。
  2. 只留全聯會,視各地方需要設立分會
  3. 取消全聯會,保留地方公會,或整併成區域公會
  4. 其他

歡迎討論您的想法!


參與討論前,請記得先點此填寫問卷,感謝您的參與!

台灣很小,組織越簡單越好

1個讚

@manpower 感謝您的意見!

是否可以詳加描述您想像中簡單的組織模式呢?比如說,留下的組織是哪一種組織?有哪些業務是這個組織必須負擔的?謝謝!

律師執業大多數都有區域性,不太可能高雄執業跑到花蓮去開庭。所以單一公會制度有利的就是人力眾多的大型事務所。但目前台灣的律師大部分都是中,小型為主,單一入會後,如何統籌運作每個地方的公會?

多數都有區域性,但單一公會如何會導致人力眾多的大型事務所有利?很想知道你的理由及因果關係是什麼?

即便有區域性,但多數中小型事務所還是會有因為當事人信任之緣故,而希望長年合作的律師前往非經常執業區域開庭,所以,就算有區域性的情況,我也看不出來可以作為反對單一公會的理由是什麼?目前的做法,只是增加中小型事務所到別的區域執業的法律成本而已!

事實上,這種入會費的法律成本,對於大所來說反而沒有影響,因為多數大所都是按小時計費,光是一次北高的交通時間所計算的費用,就已經超出加入公會的的登錄及年費,反而是你提到台灣多數中小型的事務所,被這樣的法律成本而影響。

看起來 @11131 可能和 @Jerry_Liu 對單一入會制度之後的一些細節有一些不同的想像。

比如說, @11131 的想像中,現行制度下,區域性律師只需要負擔部分區域的入會費用即可在特定區域執業。或許, @11131 想像上,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後,由於全國執業,導致入會費用高漲。在這個狀況下,可以使用較多區域的大型公會佔比較大的優勢。

@Jerry_Liu 的想像上,單一入會之後,入會費用與現行狀況差異不大,因此認為單一入會的制度可以降低中小型事務所到別的區域執業的成本。

請問兩位,這樣的描述是不是兩位觀點的差異呢?

單一入會限制,本身最大的制度工具是律師懲戒,但懲戒是倫理風紀事項,如改革者有這樣的立場,應號召所有公會或所有認同公會,推動單一入會不用兼區,歡迎來本會轄區執業,或視同準會員,絕不移送懲戒的宣示,否則不過就是在內部無法凝聚共識後,引入外援(或引入外患)來掀棋盤的作法。除了突顯律師界不團結(甚至可能包括無法反應民意的不民主),其實意義不大。而且現實上的生態是有些地方公會賴此營運,錢/組織/權,在此問題上從不能切割討論,涉及行會組織這種高度的自律事項,卻包裝在這個經濟成本的問題來處理,到底是引入外援,還是引入外患,還請大家再想想。

認真來說,單一公會最大得益者其實是需要幫受僱律師負擔會費的大型事務所(絕對值減少最多,規模經濟效益最大),因為中小型律師主要還是區域經營,審級收費,跑到遙遠外地都是特殊個案,通常都不足弭平時間成本,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大家如果認同只是少數個案,那為何不能所有公會坐下來討論少數個案特殊處理的方式,比如由公會代出委任狀收個印花規費?在律師市場丕變的情況,未來律師生態除了流浪律師多,律師組織機構化甚至集中化的趨勢會越強,實際上如果擋不住這個趨勢,並沒有對於獨立執業的律師有太多利益,因為環境的傾斜和惡化會加劇。

不過終究成本還是成本,能夠減省當然是好,更實質地來談,應該是把律師公會的預決算都攤開,維持律師行會組織需要怎麼花用,來徹底檢討會費的合理性,而不是只喊一個單一公會來訴諸少付點錢,不然乾脆改成像計程車一樣靠行就好,豈不最省?

2個讚

我覺得單一入會後,入會費高漲必須要有理由,現行入會費金額決定的因素與費用結構,其實還沒有人檢討過,這可能是單一入會成型後,需要深入討論的技術性議題。

但目前的制度上,因為大家也都沒弄清楚入會費的決定因素及費用結構(還是只有我沒弄清楚,如果是這樣,倒是麻煩大家指證指導),所以部分公會的入會費真是高的嚇人,實際上是會對於執業產生經濟障礙。

但我倒是可以理解月費有可能增加的理由,因為各區域還是有需要在地人員服務律師,這些在單一入會成形後,可能都會由單一全國公會來負擔,如此一來,月費支出的需求,或許有可能會增加。

不過,這幾天也看過某些道長的建議,如果在現行的多地方公會體制下,大家協議都可以跨區執業,也可以達到各地均可以執行業務而不需加入當地公會的效果,我也不認為有什麼不好的。

如果不想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者,可否保留區域入會的登錄制度,兩者費用上也做出差距~

我想提一個自己本身的問題供參,我在執行債務人財產時,債務人財產遍及北中南,聲請執行時當然沒有問題,我可以先向某一有登錄公會之法院聲請,並請其囑託他院執行,但後續查封,拍賣,他院以我為訴訟代理人之因請我到場協同辦理,請問我到場算不算是執行律師職務?如果算,我是不是也應該要登錄該地律師公會?

個人認為會費要收多少,以及經費要如何使用才能兼顧「使用者付費」、「合理分配經費」、避免「劫外地、濟本地」,前提是要大家對於公會應該提供什麼服務有相同的共識,否則對公會不同角色的想像,隨之而來的是不同的預算支出,當然對於收入的期待也會不同,同時也會影響資源的分配方式 。
所以重點還是在各位律師道長們對於公會的存在,是如何的想像?要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是要小而美?還是要大而強?對於不同公會態樣的想像,就需要不同的經費負擔以及相對應的運作模式,成本當然也會不同。

但接下來得要面對的問題是:要走向單一全國公會?還是維持各地公會?我是不贊成單一全國公會的,這會對台北以外的律師,造成交通、行政和參與上的負擔,有違律師透過公會組織自律的精神。但現在的各地公會制,也有很大的問題。

這就讓我們得要回頭來思索,公會能對律師重覆收費、漫天要價的底氣到底是什麼?就是律師法11條規定的強迫消費,讓律師公會能做起行政壟斷的生意。

這個行政壟斷的框架如果不破除,就算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根據地在偏鄉的律師,很可能還是會被當地的公會漫天要價。就算當地公會和鄰近公會之間的競爭關係,能節制漫天要價的作為。但競爭之下朝向區域整合的方向發展,終究又會提高偏鄉律師的負擔。

要破除這個行政壟斷的框架,最基進的方向,是把律師法11條第一項,改成「得」加入。這固然徹底根除了強迫消費給既有公會帶來的利益,但這又摧毀了公會自律的精神。不是上策。

而另一個方向,則是導入市場競爭的機制,來破除行政壟斷。在這裡,關鍵的條文就是律師法11條第四項:「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如果把這條廢除,區域公會就必須面對潛在競爭者的壓力,不敢漫天喊價。如果亂喊價,律師大可自組公會、另定費率。就算發生區域整合或者區域價格落差巨大的現象,律師們也可以自組公會,來用低價殺入高價區域,穩定供給。

這種在底層導入市場邏輯的修法,才能避免行政壟斷之惡,同時維持組織自律的精神。行政部門大概會擔心公會林立難以管理,但其實大家也不是吃飽撐著,沒事就愛成立公會。肯定是基於地域遙遠或者高價等因素,才會有自立公會的動機。到時候市場機制自己會找出最適合的公會數量及分布,比政府用法規和行政區劃來訂定的數量,要來得準確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