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維持現行律師入會制度,您認為律師公會組織有調整的需要嗎?

若維持現行律師入會制度,律師公會組織可能的調整方向如下:

  1. 維持現狀
  2. 調整為主區與兼區(兼區最多只負擔1/3會費,但權利受限)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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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併成一個,或北中南東各區,至於各法院的的服務人力,參照目前各公會的最低需求來提供服務人力即可。也可以考慮日後以使用者付費的方式,來收使用費。

同意,下策按高等普通法院分成5個區域,中策是參考高等行政法院劃成3區,上策是只有一個公會。

`[quote=“billy3321, post:1, topic:714, full:true”]
若維持現行律師入會制度,律師公會組織可能的調整方向如下:

  1. 維持現狀
  2. 調整為主區與兼區(兼區最多只負擔1/3會費,但權利受限)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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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臺北)跑出一個當事人要在台東應訴,要繳入會費2萬5,根本不想去;
律師的辯護權不應該受到這種拘束,非常不利當事人權益。

另一個討論串中,有網友 @Jerry_Liu 提到應該先討論律師公會現行的入會費金額決定的因素與費用結構,或許應從這裡檢討起。

如果以發問者 @billy3321 的三個選項來看,其實第一個選項跟第二個選項,只有月費多寡的問題,跟組織架構如何變更無關。

維持現狀,還是有許多地區公會,例如台北、基隆就是採取主兼區會員,分開收月費的模式,這跟選項二之間,似乎沒有太大的差異。再者,據了解,有些地區公會,例如雲林公會,在採行兼區會員收費後,就馬上面臨收入短缺的問題。而之所以會收入短缺,是 因為該公會有許多會員其實都不是雲林在地的律師,而是外地律師,如果主兼區會員的差別只在於,有無會員大會投票權時,那多數外地律師,例如事務所在台南的律師,就會馬上選擇兼區的會員費用。如此一來,收入就會銳減,馬上面臨收入不足以支付公會事務支出的問題。

另外,各地律師公會其實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業務,那就是開設律師進修課程。有時候,地方會員對於所在地區公會所開設的進修課程,比較有建議的影響力。只要預算可以,通常都能夠建議成功。

但,如果今天律師組織制度改成全聯會與各地辦公室制度,則各地方的進修課程,將可能變成全聯會的職權。說實話,這種情況,要如何擔保,全聯會會在乎,其他非北部地區,尤其是南部地區的律師進修課程,能順利開辦?還是說,這樣的全聯會,就可能會像其他台北機關一樣,甚麼好的進修課程都辦在台北,(就跟司改會明知道高雄有自己會內的律師團,甚至有1個常務執委,4個執委,卻只會在台北舉辦重要的活動一樣XD),直接放生其他地區?我不知道,但可以料想得到。因為,已經有許多案例,可以佐證這樣的推論為真了。

從台北的法律系,跟高雄、台南、台中的法律系,所能夠分配到的資源,是如何懸殊,就不免讓人害怕,律師公會如果變成中央集權後,會不會變成一樣的情況。

只要律師組織要搞成大台北看天下的模式,那還不如維持現狀,地方分治還比較好。一點建議,補充一下。

1個讚

律師公會的組織調整是否會造成各地區之間的資源難以分配、在地議題會不會因此不被重視,都是很重要的問題。 感謝 @Riddle_Lin 提供的建言!

無惡意,僅舉例,像肯亞案這樣重要的法律事件,但台灣法學會的座談會,就只辦在台北。

然後,不管是有償或無償的法律資源,都集中在台北,再說南部跟不上北部,這對台南、高雄、屏東的律師,情何以堪?

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form_97/html/1050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