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支持律師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

當然支持單一入會全國職業,不同地方重新登錄的制度並無實益。

@Yao_Cheng_Yang 感謝您的意見!請問一下,可否多說一點,為何不同地方重新登錄的制度並無實益呢?

公會除了收錢,根本沒有功能;登錄有做到業必歸會就好

一個議題產生,不應該只有議題來供討論,沒有初步雛型,只會產生更多問題,只丟出「單一入會」議題,而沒有提出「單一入會」下,如何就原本各地方公會與審檢間溝通、律師自治、會費收取與分配等提出整體初步規劃,這樣的議題只會引起混戰,而且,律師與會計師執業方式不同,不能類比。更何況,處理議題的是無律師代表基礎的司改會,以及至多僅能代表台北律師的台北律師公會,為何無法尋求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出名,已再再顯示「單一入會」議題有相當大的問題,這樣的問卷應該撤銷。

本身不是律師,但前幾日和律師朋友聊到此話題,因此上來與各位分享一些想法,並提出個人的困惑,希望請大家幫忙解惑,或是也可能我有誤解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在討論單一入會此話題前,想先請教為何律師要付上萬元的登錄費才可以執業接案呢?

在我的理解中,當通過國家考試及實習後,應該就表示己取得律師資格,有律師資格應當就可以接案,若是為確保律師執業狀況,需要登錄是可以理解的,並且也算合理,但為何登錄需要付上萬元的登錄費呢?

以剛出社會的年輕律師來想像,他為了取得工作的門檻除了資格能力之外,竟然還要付費,並且似乎也不因為付了登錄費就有保證的基本案源或收入,我不太理解收取上萬元登錄費的功能、目的及用途是什麼?怎麼看都覺得這個狀態是讓在起點沒資本的人被擋在門外…。而且各地公會的登錄費似乎也不一致,這個收費標準是依什麼來定的呢?

當然,可以想見組織運作需要資源,但那運作的資金來源是否有其他的可能性嗎?例如,登錄執業不需費用,但入會取得公會服務則要付月費或年費,或是也可收捐款,若公會的性質是以律師為主體,那麼組織理應取得律師會員的認同而生存,而非用執業去綁入會。

律師不能執業的情況應該只在他不具有或不符合律師資格時,而不是沒有錢。不知道在其他國家又是怎麼運作的呢?

以上個人想法分享,本身非律師也不是法律相關背景,所以發言內容可能顯得有些狀況外,還請各位律師大大包涵<(_ _)>

@11134

您好,在後續的提問與討論串中,有討論到「單一入會」若通過,後續公會組織該如何調整。若您方便,當然歡迎您就公會與審檢間溝通、律師自治、會費收取與分配等提出您的想法。

至於本次管理板主(即我)來自司改會(而非台北律師公會),立場將保持中立,僅整理具體的留言,並不會涉及個人主觀意見。只要論述具體,各種方面的建言我們都會接納,一切議題討論、整理也都會在網路上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還請明鑑。也歡迎您提出不一樣的想法與具體建言,方便我們收納到後續會議中一起討論。

感謝您對討論做出的貢獻!

您好:台北律師公會提出了單一入會的議題,而司改會跟北律共同提出了有關單一入會的問卷,叫人如何相信司改會並無特定立場?

可否請支持現行制度繼續存在的同道先說說現行制度存在的實益呢?

@11134 此問卷非由司改會與北律提出喔,是由司改會與行政院方面共同擬定,作為行政院後續修法的參考意見。

在對單一入會制度等等修法的上面,司改會在整個諮詢過程不會提供意見。我只會整理大家的討論內容。而問卷與此處討論結果,將會作為5月4日晚間諮詢會議的參考資料,屆時也會全程直播。

而問卷本身的內容,也並非為了單一入會而制定;有關於律師提供公益服務時數的問題,也有後續公開資料的問題。就算是單一入會,也有為了維持現狀而擬定的問題和討論。我們希望這樣的解釋可以解答您的問題,無論討論結果為何,我都樂見其成,也歡迎大家多多提供不同的想法與建言。

感謝您的意見!

您好,要不要您先提出您具體的問題和想法呢?比如您可以說說,對現行制度,您有哪些地方存疑、不太理解?或許提出問題後,比較有人能回應現行制度存在的實益。感謝您參與討論!

  1. 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既然條文沒有明文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始得在「當地」執行職務,理論上只要已經加入各地任一公會,就應該可以全國執行職務。但我曾致電某律師公會詢問,承辦人員回覆:「沒關係,你試試看啊。」語氣狀似只要我在當地出名執行職務就要檢舉。

  2. 除了入會費外,每個月都還有年費要繳,但並不是每個月都有在該地有案件,這種無益成本之負擔太過嚴苛,何況繳付的費用實際上是如何運用,對繳費的人有何益處或幫助看不出來,如果說是印製文宣品、筆記本、律師名冊大可不必,且現在網路那麼發達,印製名冊的必要性也大幅降低,更何況律師名冊對律師而言沒什麼太大的作用,我不需要去透過律師名冊認識其他律師。

  3. 我想提一個自己本身的問題供參,我在執行債務人財產時,債務人財產遍及北中南,聲請執行時當然沒有問題,我可以先向某一有登錄公會之法院聲請,並請其囑託他院執行,但後續查封,拍賣,他院以我為訴訟代理人之因請我到場協同辦理,請問我到場算不算是執行律師職務?如果算,我是不是也應該要登錄該地律師公會?即便執行的標的數額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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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單一入會制度對小所、年輕律師反而更有保障,因為大所的這些額外支出多可轉嫁在客戶身上,再不然大所裡面總是可以找到律師有在該地登入的,無論如何,再遠的案件都可以接;另外對小所的資深律師而言,往往在地的案子都已經接不完了,也不需要辛苦地跑到外地去開庭。反而是年輕律師,因為案件少,所以客戶要你到哪裡去開庭都得去,而且不一定可以要求客戶另外支出入會費,更不用說會費了。多數公會除了保障在地律師的接案權,創造競爭門檻之外,是否真的有其他實益,其實是有疑問的。如果單一公會搭配各縣市的辦事處(之類的),反而可以促進人力的流動。

@Kuanwei_Ren 您好,謝謝您一起參與討論!

由於上面的許多人討論時,我發現大家對於單一入會之後的入會費用有不一樣的想像。在此想請問您,在您想像中,推行單一入會之後,入會費用大致如何呢?是跟之前相同,還是會調漲?感謝!

如果您想像是跟之前相同,那麼如果調漲後,是否仍然認為對小所、年輕律師有保障呢?

就個人所知,各地方公會機會都會提供閱卷服務、休息室,而且也會舉辦學術進修活動,會員間的聯誼活動,律師節慶祝大會等,而且如果會員在院檢調警開庭或陪訊時,權益遭到侵害,公會也幾乎都會向相關機關表達關切、發表聲明,甚至抗議。不知道這算不算公會的功能?

個人身為台北律師公會曾經的主區會員、現在的兼區會員,及台南、高雄、屏東公會會員,以及擔任台南律師公會現任理事、前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經驗,提供個人看法:
一、首先要先確認「單一入會制」的內涵,如果指的是
(1)全國只設一個律師公會,所以只要加入一個公會,當然可以在全國執業。
在這樣的情形下,我想如果要維持現有各地方設辦公室及律師休息室的狀態,會費一定會增加,簡單來說,你現在只加入一個地方公會,月費約700元左右,但是如果全國只剩下一個律師公會,然後又在分攤各地方原有的開銷下,月費當然是會比較高。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就是以每月700元為上限,來決定各地方是否要設辦公室及律師休息室,透過刪減現有各地方公會(包括台北在內)的支出來達成目的,也不是不行,只不過相對應的是公會可以提供的服務變少,而且更重要的事,因為經費變少,能舉辦的活動變少,影響力也隨之遞減,且跟各地方司法機關互動的機會也會變少。
到時候在台北以外地區的會員有權益受損,或實務運作問題發生(譬如:在台北的會員,要向台南高分院爭取不需要到台南來簽名就可以完成電子卷證的取得),因為除台北以外的地方公會預算刪減、活動減少、影響力變弱,與院檢聯繫溝通管道消失(特別是非正式的溝通管道),台北以外的會員可以期待設在台北的總會會快速、有效的保障台北地區以外會員權益?
我個人很懷疑,而這個懷疑的依據來自於台灣長久以來南北資源分配不均的歷史經驗。
(2)如果「單一入會制」指的是維持現有16個地方公會,任意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在在全國各地方執業,
我個人認為短期或許是不會有增加會費支出的問題,因為會費要繳交多少是由各個公會自行決定,各地方公會或許短期內不會提案要增加月費。
二、台北以外15個律師公會即將面臨的財政短缺問題,與「低價搶會員」的惡性競爭現象:
不過長期來說,因為除了台北以外的15個地方公會的在地會員人數應該都在三分之一以下,甚至有的可能是十分之一,而外地會員在採行「單一入會制」後,理論上應該會全部退會,如此一來15個地方公會將會出現鉅額的財政赤字。在面臨上述嚴重的財務短缺困境時,個人認為可能的因應措施有二:(1)減少支出;(2)增加收入。
「減少支出」的措施無非就是刪減各項福利措施,包括旅遊補助、社團活動補助、福利金請領項目等,必然要逐一檢討、縮減,此時也會發生前述所說弱化地方公會的問題。
而增加收入的措施方面,則可能透過調高會費,(A)增加會員負擔,或是(B)增加會員總人數。就(A)調高會費部分而言,在實務運作有其困難性,應不太可行。不過就(B)增加會員總人數而言,是很有可能發生。因為如此一來可以有效吸引台北律師公會龐大的會員人員加入該公會,於是合理的推論就是發生「低價搶會員」惡性競爭中,在這樣的過程中,到底是誰獲利了?。
論者或者會說,律師不會只看會費高低來決定加入那一個公會,所以「低價搶會員」影響不大。不過在現在台北已經出現受雇律師月薪不足新台幣四萬元的行情、整體經濟環境不佳的情況下,有受雇律師的事務所為了降低營運成本,一定會選擇加入會費最低的公會,而新進律師如果選擇自行開業,為降低負擔,也會選擇會費最低的公會。那你說,「低價搶會員」影響大不大?
三、應該要先思考我們需要怎麼樣的公會,才來選擇我們要怎麼樣的制度
個人認為在討論「單一入會制」這個問題時,不宜直接掉入制度選項,而是要先思考我們需要怎樣的公會?是一個只需要提供閱卷服務、休息室的公會?或是還要可以舉辦學術進修活動?或是還要可以幫會員投保意外險、律師責任險?或是還要可以迅速立即維護各地方的個別律師權益,及爭取整體律師業權益?
對於公會角色的不同想像,可能搭配的制度選項都不相同。且採行「單一入會制」的優缺點為何?台北律師公會曾經也同意的主兼區制的優缺點為何?現行制度的優缺點為何?不同的制度架構造就的公會角色、功能是會員想要的?需要的嗎?這些是這一次司改會的問卷網站中看不到、也沒有特別跟會員們提醒的。也是個人認為最大的問題。
四、「單一入會制」是解決現在律師執業困境的萬靈丹嗎?
另外個人認為,依照現在大家對「單一入會制」的期待,是可以有效減少會員負擔,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的措施,我不能說這的想法錯誤的,不過承如先前分析,「單一入會制」未必代表減少會費負擔,況且就算真的減少會費負擔,大家要不要承受減少會費負擔帶來弱化公會影響力的結果?還有,減少會費負擔,真的可以改善年輕律師的執業環境、增加案件來源?或是讓大事務因為鉅額降低月費負擔,所以可以雇用更多律師來搶案件,結果反而減少年輕律師自行執業空間?大家不妨思考看看。
五、反對「單一入會制」是為了眷戀地方公會權位嗎?
有人會說,你反對「單一入會制」就是為了你們個人在地方公會的權位。
我想,各地方公會的會員也不是笨蛋,如果有人當理監事或理事長,不是因為他平常熱心公會事務,而只是要追求權位,大家會把票投給他嗎?
以律師執業的特性來說,時間是最昂貴的成本,而在公會任職就是以自己最昂貴的時間來服務全體會員,如果是要追求好處,我想最不該做的就是在公會服務。說實在的,花時間來追求律師公會的權位,不如花時間去開發新客戶。或者乾脆就當名嘴或名筆律師,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藉以增加案源。
而且以個人在台南律師公會服務的經驗,在台南律師公會歷來的理監事會開會,都是理監事自己掏腰包開會,從來沒有用過公會半毛錢。在這樣花自己的時間、金錢為全體會員服務的理監事,說他們戀棧權位?好吧,我只能說每個人的看法不同。

2個讚

感謝 @11135 的具體建議。

確實,如果能先描述對未來公會組織的想像,再來討論「是否支持單一入會」,會更適合,畢竟公會結構牽涉到公會生態、入會費等等狀況。但可惜的是,因為當時我們無法窮盡所有公會組織的可能性,因此只能相對以較為開放的問題讓大家勾選,搭配討論區,希望能收集更多看法。

感謝您的建言,未來如果有機會收集更多意見,一定會參考您的想法!

如果我們認為在律師這個綱目之下,還有天龍律師/後山律師的亞門,可能有不同的職業想像/品格/作風/價值,那各地方公會本身其實就是以地域為分別的,「不一樣的公會」。

單一入會的矛盾來自於小八那個問題,我都加入北分會了,為何還要加入雲林才能在雲林執業?但是你應該不會說,台北發的臺北市建照,你可以拿這張到高雄蓋房子吧?如果台北人眼中美好的風景,可能是南投人眼中的災難,那麼我們同樣在北分會贊同業必歸會的基礎上,發現自律群體本質上的矛盾:fine,這就是「律師」的想像不同,你的律師不等於我的律師,我們並未共享同一個律師的想像的共同族群。也許台北的律師與新竹的律師追尋同一種名為人權的價值,但彼此不一定想成為同一種律師,而這樣的獨立、反骨與多元,正是北分會最初立論,律師站在執疑權力者的角度、白目而獨立的作風。

這種差異如果反應在地域並因地域而強化,就自然產生自主而獨立的地域律師公會的存在。加入不同的地域律師公會,以納入此種以地域為基礎的自自治且自律之群體,合併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後段,及律師法第21條,應解釋基於保障專業自主的制度性保障,賦予的團結權利並義務,而限制律師的「(不)結社自由」,對於律師與公會,依法課以的「強制締約」責任,核屬正當而合理的限制。而公會日常運作必要範圍,得對成員收取一定之規費,乃屬當然。但高額之入會費,以及不入會即當然構成懲戒事由的解釋,乃是各地公會對於律師法違憲適用,對於工作權即職業自由,適用上違憲不當地對職業自由,附加不當之限制。但此僅止適用上違憲,並非律師法本身之違憲。個人仍認為,基於合憲性解釋,律師法第11條後段並第21條,乃形塑律師與地方公會強制締(結入會合意)約並因此限制結社自由,在專業自治要求下,課以團結義務的結果。至會費問題於此觀點下,僅係基於會員身分而上身分上財產義務,為單純民事上財產糾紛,而公會亦不得課以不當之財產上負擔,並進而以此限制「(當然)會員」執業,自不待言。

你可以說這樣的結果是因過去律師法不當的規定引導所形成,但如此項差異存在且形成團體自治的慣性時,就無法區分其外部規制或內部自治,此際,基於職業自治之原則,亦不適宜以外部法律加以干預。

我認為律師多討論律師團體自治的想像是好的,但這次讓我動搖的是我上週開的某個會。過去我曾撰文寫過這篇


批評「網軍」與「寫手門」,我其實個人相當尊崇前輩的理想,但此類做法為我不取,特註腳以誌之。

感謝 @Eventis 提出律師公會形成的相關法條,並做出舉例。確實,各地可能因不同地域而產生各種風格的律師,因此若各地都有律師公會,因應不同風格的律師,看起來十分合理。

不過,是否可以給一些具體的例子?比如說,目前台灣有因為各個不同的區域,而有怎樣不同風格的律師嗎?而,以「縣市」作為地域之間的劃分,是否真的適宜?是否真的可以反映出各地的特色?這部份還有沒有調整的需要呢?

感謝您提出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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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具體很難特定,如真的要我舉例,我也只能以自身與北律本次主張不同的意見為例。如某前輩(北律)北律認為,律師公會不應成為福利社或旅行團,而也有律師認為(非北律)聯誼康樂活動會員參與意願較高且增進會員情誼及公會認同,仍有其意義。又如亦有同道(北律)認為律師如今入行甚易,良窳不齊,應嚴肅紀律,積極淘汰不適任律師不應有任何妥協,亦有同道(非北律)律師認為,律師倫理風紀具有典範傳承及職業形塑之意義,除違反法令外,應以教育溝通為先,懲戒警惕應為最後手段。

當對職業與行會想像與態度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觀點、價值和做法。我個人傾向多元意見與想像,尤其權力與意見的集中反而容易造成另一種形式的獨裁,因此制度上對地方意見及少數意見,仍不能不予考慮加以保障。

本件單一入會問卷對於單一入會制度的提示過少,致向總會制傾斜,或有不妥,茲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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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一入會之問卷,我認為重要的不是問卷,而是意見。因為問卷本身設計不好,在沒任何前提之下用「單一入會」為號召,將導致該命題淪為單純之經濟問題,而將此後涉及之組織問題忽略。減輕經濟上負擔當然是好的,但就現行制度下減輕經濟上負擔,是否只有「單一入會」制度,顯然就有待商榷。如亦可透過律師公會會費運作之檢討加以達成等其他方式加以達成,且縱算單一入會也未必地方律師公會不能依使用者付費而徵收一定之規費。因此,單一入會本身就韻涵組之上與後續行會制度之變革,但問卷中並未明確加以提示。此分問卷以承認單一入會為前提,會限縮後續對律師行會組織的想像,就這一點來說,問卷設計具有高度誘導之現象,其實並非妥適。因此意見比問卷重要。

但相對於填具人數,討論區提出意見之人數實在相對過少,我個人反對單純「越多人填寫問卷」單純求衝量,因為填寫問卷的結果只是人數,但律師及行業的常態更重要的是說服,不去提出意見說服對造,並且透過討論凝聚共識,而僅以人數壓迫達成目的(其實目前不管哪一邊都有這樣的傾向),這樣的手法如果可行,未來律師組織變革後,以此種作法獲得權力的團體,難以期待不會以同樣手法對待反對意見。

我個人最不能接受的一件事,因為各種案件需要和個人考量,我加入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和高雄,接的案件並沒有大發利市,窮到連常年會費,我都是一直拖欠到被催繳,才後著臉皮跟姐姐借錢來付掉,甚至某公會例稿還說要發支付命令,嚇得我各種求爺爺告奶奶把欠債還上。我更沒有擔任任何公會幹部,因為四海為家,更談不上情誼。但這件事地方公會沒有來任何遊說,反而北公會立場一方,各種與我懇談,前後人次恕不一一細數。本次單一入會是皮,動搖律師行會組織結構是骨,應無疑問。

我個人討厭行動上隱藏真實動機的手法為先,實際上認為制衡客觀上在人數、輿論、新聞曝光度與行政機關距離並遊說或影響法案難易度都具有遠勝於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的北律在其後,都認為本案有進一步做整體檢討,而非以單一入會為餌,包裝律師公會變革的手法。

就像某問卷工作人員提的,其實他希望看見大家多多討論,而非透過小圈圈遊說關說。我也同感,甚至不惜提出兩面均不會贊同的意見。

小圈圈講人情,傾軋糾合,黨同伐異的舊政治,一方面為眾人所揚棄,實際上卻仍複製此種作為。那麼我們所謂的改革,究竟是在實現我們預先設定的理想,還是實現某種權力變動重組的工具?

今天北律可以用此種手法推動單一入會,明日就可以同樣手法推動其他提案。某律師一度痛斥我,不要污蔑其他人的努力,我亦將看法完整敘明。

我不會說不服來戰,正如該道長指正,大家都是律師,沒有你講的才是道理的道理,盍各言爾志,一吐心中塊壘;因為不平則鳴,但求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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