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支持律師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

會計師已經可以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了,您贊成律師實施這個制度嗎?


參與討論前,請記得先點此填寫問卷,感謝您的參與!

我不同意單一公會制度,公會運作是配合每個地方的法院,與會計師執業方式有差異。再者,律師執業大多數都有區域性,不太可能高雄執業跑到花蓮去開庭。所以單一公會制度有利的就是人力眾多的大型事務所。但目前台灣的律師大部分都是中,小型為主,單一入會後,如何統籌運作每個地方的公會?對於只有在少數地區執業的律師有所不公平,不應該比照會計師方式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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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 您認為律師的執業具有區域性,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對區域執業的律師、小型事務所來說不實用,只有大型事務所比較實用。

不過,關於單一入會後的公會制度(單一公會制度),在另一個討論串會提到,您也可以過去討論喔!

感謝您的發言!

我認為單一入會才是對於中小型事務所的保障,對於大所反而影響不大。

大所的案件通常是按小時計費,如果以北高交通往來時數,兩位律師開庭,一次開庭的交通時數收費就已經等於或超過加入登記公會的入會費了,對於大所來說,根本沒有什麼影響。

反而中小型事務所,當事人希望固定審級收費的情形下,入會費及年費通常都是外加的法律成本,目前的做法才是嚴重妨害中小型事務所可以到其他區域職業的經濟障礙。

同意。
大型事務所沒在關心這個。

哪裡開庭,哪裡繳會費,大型事務所照樣繳繳繳。

當然支持單一入會全國職業,不同地方重新登錄的制度並無實益。

@Yao_Cheng_Yang 感謝您的意見!請問一下,可否多說一點,為何不同地方重新登錄的制度並無實益呢?

公會除了收錢,根本沒有功能;登錄有做到業必歸會就好

一個議題產生,不應該只有議題來供討論,沒有初步雛型,只會產生更多問題,只丟出「單一入會」議題,而沒有提出「單一入會」下,如何就原本各地方公會與審檢間溝通、律師自治、會費收取與分配等提出整體初步規劃,這樣的議題只會引起混戰,而且,律師與會計師執業方式不同,不能類比。更何況,處理議題的是無律師代表基礎的司改會,以及至多僅能代表台北律師的台北律師公會,為何無法尋求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出名,已再再顯示「單一入會」議題有相當大的問題,這樣的問卷應該撤銷。

本身不是律師,但前幾日和律師朋友聊到此話題,因此上來與各位分享一些想法,並提出個人的困惑,希望請大家幫忙解惑,或是也可能我有誤解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在討論單一入會此話題前,想先請教為何律師要付上萬元的登錄費才可以執業接案呢?

在我的理解中,當通過國家考試及實習後,應該就表示己取得律師資格,有律師資格應當就可以接案,若是為確保律師執業狀況,需要登錄是可以理解的,並且也算合理,但為何登錄需要付上萬元的登錄費呢?

以剛出社會的年輕律師來想像,他為了取得工作的門檻除了資格能力之外,竟然還要付費,並且似乎也不因為付了登錄費就有保證的基本案源或收入,我不太理解收取上萬元登錄費的功能、目的及用途是什麼?怎麼看都覺得這個狀態是讓在起點沒資本的人被擋在門外…。而且各地公會的登錄費似乎也不一致,這個收費標準是依什麼來定的呢?

當然,可以想見組織運作需要資源,但那運作的資金來源是否有其他的可能性嗎?例如,登錄執業不需費用,但入會取得公會服務則要付月費或年費,或是也可收捐款,若公會的性質是以律師為主體,那麼組織理應取得律師會員的認同而生存,而非用執業去綁入會。

律師不能執業的情況應該只在他不具有或不符合律師資格時,而不是沒有錢。不知道在其他國家又是怎麼運作的呢?

以上個人想法分享,本身非律師也不是法律相關背景,所以發言內容可能顯得有些狀況外,還請各位律師大大包涵<(_ _)>

@11134

您好,在後續的提問與討論串中,有討論到「單一入會」若通過,後續公會組織該如何調整。若您方便,當然歡迎您就公會與審檢間溝通、律師自治、會費收取與分配等提出您的想法。

至於本次管理板主(即我)來自司改會(而非台北律師公會),立場將保持中立,僅整理具體的留言,並不會涉及個人主觀意見。只要論述具體,各種方面的建言我們都會接納,一切議題討論、整理也都會在網路上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還請明鑑。也歡迎您提出不一樣的想法與具體建言,方便我們收納到後續會議中一起討論。

感謝您對討論做出的貢獻!

您好:台北律師公會提出了單一入會的議題,而司改會跟北律共同提出了有關單一入會的問卷,叫人如何相信司改會並無特定立場?

可否請支持現行制度繼續存在的同道先說說現行制度存在的實益呢?

@11134 此問卷非由司改會與北律提出喔,是由司改會與行政院方面共同擬定,作為行政院後續修法的參考意見。

在對單一入會制度等等修法的上面,司改會在整個諮詢過程不會提供意見。我只會整理大家的討論內容。而問卷與此處討論結果,將會作為5月4日晚間諮詢會議的參考資料,屆時也會全程直播。

而問卷本身的內容,也並非為了單一入會而制定;有關於律師提供公益服務時數的問題,也有後續公開資料的問題。就算是單一入會,也有為了維持現狀而擬定的問題和討論。我們希望這樣的解釋可以解答您的問題,無論討論結果為何,我都樂見其成,也歡迎大家多多提供不同的想法與建言。

感謝您的意見!

您好,要不要您先提出您具體的問題和想法呢?比如您可以說說,對現行制度,您有哪些地方存疑、不太理解?或許提出問題後,比較有人能回應現行制度存在的實益。感謝您參與討論!

  1. 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既然條文沒有明文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始得在「當地」執行職務,理論上只要已經加入各地任一公會,就應該可以全國執行職務。但我曾致電某律師公會詢問,承辦人員回覆:「沒關係,你試試看啊。」語氣狀似只要我在當地出名執行職務就要檢舉。

  2. 除了入會費外,每個月都還有年費要繳,但並不是每個月都有在該地有案件,這種無益成本之負擔太過嚴苛,何況繳付的費用實際上是如何運用,對繳費的人有何益處或幫助看不出來,如果說是印製文宣品、筆記本、律師名冊大可不必,且現在網路那麼發達,印製名冊的必要性也大幅降低,更何況律師名冊對律師而言沒什麼太大的作用,我不需要去透過律師名冊認識其他律師。

  3. 我想提一個自己本身的問題供參,我在執行債務人財產時,債務人財產遍及北中南,聲請執行時當然沒有問題,我可以先向某一有登錄公會之法院聲請,並請其囑託他院執行,但後續查封,拍賣,他院以我為訴訟代理人之因請我到場協同辦理,請問我到場算不算是執行律師職務?如果算,我是不是也應該要登錄該地律師公會?即便執行的標的數額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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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單一入會制度對小所、年輕律師反而更有保障,因為大所的這些額外支出多可轉嫁在客戶身上,再不然大所裡面總是可以找到律師有在該地登入的,無論如何,再遠的案件都可以接;另外對小所的資深律師而言,往往在地的案子都已經接不完了,也不需要辛苦地跑到外地去開庭。反而是年輕律師,因為案件少,所以客戶要你到哪裡去開庭都得去,而且不一定可以要求客戶另外支出入會費,更不用說會費了。多數公會除了保障在地律師的接案權,創造競爭門檻之外,是否真的有其他實益,其實是有疑問的。如果單一公會搭配各縣市的辦事處(之類的),反而可以促進人力的流動。

@Kuanwei_Ren 您好,謝謝您一起參與討論!

由於上面的許多人討論時,我發現大家對於單一入會之後的入會費用有不一樣的想像。在此想請問您,在您想像中,推行單一入會之後,入會費用大致如何呢?是跟之前相同,還是會調漲?感謝!

如果您想像是跟之前相同,那麼如果調漲後,是否仍然認為對小所、年輕律師有保障呢?

就個人所知,各地方公會機會都會提供閱卷服務、休息室,而且也會舉辦學術進修活動,會員間的聯誼活動,律師節慶祝大會等,而且如果會員在院檢調警開庭或陪訊時,權益遭到侵害,公會也幾乎都會向相關機關表達關切、發表聲明,甚至抗議。不知道這算不算公會的功能?

個人身為台北律師公會曾經的主區會員、現在的兼區會員,及台南、高雄、屏東公會會員,以及擔任台南律師公會現任理事、前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經驗,提供個人看法:
一、首先要先確認「單一入會制」的內涵,如果指的是
(1)全國只設一個律師公會,所以只要加入一個公會,當然可以在全國執業。
在這樣的情形下,我想如果要維持現有各地方設辦公室及律師休息室的狀態,會費一定會增加,簡單來說,你現在只加入一個地方公會,月費約700元左右,但是如果全國只剩下一個律師公會,然後又在分攤各地方原有的開銷下,月費當然是會比較高。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就是以每月700元為上限,來決定各地方是否要設辦公室及律師休息室,透過刪減現有各地方公會(包括台北在內)的支出來達成目的,也不是不行,只不過相對應的是公會可以提供的服務變少,而且更重要的事,因為經費變少,能舉辦的活動變少,影響力也隨之遞減,且跟各地方司法機關互動的機會也會變少。
到時候在台北以外地區的會員有權益受損,或實務運作問題發生(譬如:在台北的會員,要向台南高分院爭取不需要到台南來簽名就可以完成電子卷證的取得),因為除台北以外的地方公會預算刪減、活動減少、影響力變弱,與院檢聯繫溝通管道消失(特別是非正式的溝通管道),台北以外的會員可以期待設在台北的總會會快速、有效的保障台北地區以外會員權益?
我個人很懷疑,而這個懷疑的依據來自於台灣長久以來南北資源分配不均的歷史經驗。
(2)如果「單一入會制」指的是維持現有16個地方公會,任意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在在全國各地方執業,
我個人認為短期或許是不會有增加會費支出的問題,因為會費要繳交多少是由各個公會自行決定,各地方公會或許短期內不會提案要增加月費。
二、台北以外15個律師公會即將面臨的財政短缺問題,與「低價搶會員」的惡性競爭現象:
不過長期來說,因為除了台北以外的15個地方公會的在地會員人數應該都在三分之一以下,甚至有的可能是十分之一,而外地會員在採行「單一入會制」後,理論上應該會全部退會,如此一來15個地方公會將會出現鉅額的財政赤字。在面臨上述嚴重的財務短缺困境時,個人認為可能的因應措施有二:(1)減少支出;(2)增加收入。
「減少支出」的措施無非就是刪減各項福利措施,包括旅遊補助、社團活動補助、福利金請領項目等,必然要逐一檢討、縮減,此時也會發生前述所說弱化地方公會的問題。
而增加收入的措施方面,則可能透過調高會費,(A)增加會員負擔,或是(B)增加會員總人數。就(A)調高會費部分而言,在實務運作有其困難性,應不太可行。不過就(B)增加會員總人數而言,是很有可能發生。因為如此一來可以有效吸引台北律師公會龐大的會員人員加入該公會,於是合理的推論就是發生「低價搶會員」惡性競爭中,在這樣的過程中,到底是誰獲利了?。
論者或者會說,律師不會只看會費高低來決定加入那一個公會,所以「低價搶會員」影響不大。不過在現在台北已經出現受雇律師月薪不足新台幣四萬元的行情、整體經濟環境不佳的情況下,有受雇律師的事務所為了降低營運成本,一定會選擇加入會費最低的公會,而新進律師如果選擇自行開業,為降低負擔,也會選擇會費最低的公會。那你說,「低價搶會員」影響大不大?
三、應該要先思考我們需要怎麼樣的公會,才來選擇我們要怎麼樣的制度
個人認為在討論「單一入會制」這個問題時,不宜直接掉入制度選項,而是要先思考我們需要怎樣的公會?是一個只需要提供閱卷服務、休息室的公會?或是還要可以舉辦學術進修活動?或是還要可以幫會員投保意外險、律師責任險?或是還要可以迅速立即維護各地方的個別律師權益,及爭取整體律師業權益?
對於公會角色的不同想像,可能搭配的制度選項都不相同。且採行「單一入會制」的優缺點為何?台北律師公會曾經也同意的主兼區制的優缺點為何?現行制度的優缺點為何?不同的制度架構造就的公會角色、功能是會員想要的?需要的嗎?這些是這一次司改會的問卷網站中看不到、也沒有特別跟會員們提醒的。也是個人認為最大的問題。
四、「單一入會制」是解決現在律師執業困境的萬靈丹嗎?
另外個人認為,依照現在大家對「單一入會制」的期待,是可以有效減少會員負擔,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的措施,我不能說這的想法錯誤的,不過承如先前分析,「單一入會制」未必代表減少會費負擔,況且就算真的減少會費負擔,大家要不要承受減少會費負擔帶來弱化公會影響力的結果?還有,減少會費負擔,真的可以改善年輕律師的執業環境、增加案件來源?或是讓大事務因為鉅額降低月費負擔,所以可以雇用更多律師來搶案件,結果反而減少年輕律師自行執業空間?大家不妨思考看看。
五、反對「單一入會制」是為了眷戀地方公會權位嗎?
有人會說,你反對「單一入會制」就是為了你們個人在地方公會的權位。
我想,各地方公會的會員也不是笨蛋,如果有人當理監事或理事長,不是因為他平常熱心公會事務,而只是要追求權位,大家會把票投給他嗎?
以律師執業的特性來說,時間是最昂貴的成本,而在公會任職就是以自己最昂貴的時間來服務全體會員,如果是要追求好處,我想最不該做的就是在公會服務。說實在的,花時間來追求律師公會的權位,不如花時間去開發新客戶。或者乾脆就當名嘴或名筆律師,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藉以增加案源。
而且以個人在台南律師公會服務的經驗,在台南律師公會歷來的理監事會開會,都是理監事自己掏腰包開會,從來沒有用過公會半毛錢。在這樣花自己的時間、金錢為全體會員服務的理監事,說他們戀棧權位?好吧,我只能說每個人的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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