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支持律師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

感謝 @11135 的具體建議。

確實,如果能先描述對未來公會組織的想像,再來討論「是否支持單一入會」,會更適合,畢竟公會結構牽涉到公會生態、入會費等等狀況。但可惜的是,因為當時我們無法窮盡所有公會組織的可能性,因此只能相對以較為開放的問題讓大家勾選,搭配討論區,希望能收集更多看法。

感謝您的建言,未來如果有機會收集更多意見,一定會參考您的想法!

如果我們認為在律師這個綱目之下,還有天龍律師/後山律師的亞門,可能有不同的職業想像/品格/作風/價值,那各地方公會本身其實就是以地域為分別的,「不一樣的公會」。

單一入會的矛盾來自於小八那個問題,我都加入北分會了,為何還要加入雲林才能在雲林執業?但是你應該不會說,台北發的臺北市建照,你可以拿這張到高雄蓋房子吧?如果台北人眼中美好的風景,可能是南投人眼中的災難,那麼我們同樣在北分會贊同業必歸會的基礎上,發現自律群體本質上的矛盾:fine,這就是「律師」的想像不同,你的律師不等於我的律師,我們並未共享同一個律師的想像的共同族群。也許台北的律師與新竹的律師追尋同一種名為人權的價值,但彼此不一定想成為同一種律師,而這樣的獨立、反骨與多元,正是北分會最初立論,律師站在執疑權力者的角度、白目而獨立的作風。

這種差異如果反應在地域並因地域而強化,就自然產生自主而獨立的地域律師公會的存在。加入不同的地域律師公會,以納入此種以地域為基礎的自自治且自律之群體,合併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後段,及律師法第21條,應解釋基於保障專業自主的制度性保障,賦予的團結權利並義務,而限制律師的「(不)結社自由」,對於律師與公會,依法課以的「強制締約」責任,核屬正當而合理的限制。而公會日常運作必要範圍,得對成員收取一定之規費,乃屬當然。但高額之入會費,以及不入會即當然構成懲戒事由的解釋,乃是各地公會對於律師法違憲適用,對於工作權即職業自由,適用上違憲不當地對職業自由,附加不當之限制。但此僅止適用上違憲,並非律師法本身之違憲。個人仍認為,基於合憲性解釋,律師法第11條後段並第21條,乃形塑律師與地方公會強制締(結入會合意)約並因此限制結社自由,在專業自治要求下,課以團結義務的結果。至會費問題於此觀點下,僅係基於會員身分而上身分上財產義務,為單純民事上財產糾紛,而公會亦不得課以不當之財產上負擔,並進而以此限制「(當然)會員」執業,自不待言。

你可以說這樣的結果是因過去律師法不當的規定引導所形成,但如此項差異存在且形成團體自治的慣性時,就無法區分其外部規制或內部自治,此際,基於職業自治之原則,亦不適宜以外部法律加以干預。

我認為律師多討論律師團體自治的想像是好的,但這次讓我動搖的是我上週開的某個會。過去我曾撰文寫過這篇


批評「網軍」與「寫手門」,我其實個人相當尊崇前輩的理想,但此類做法為我不取,特註腳以誌之。

感謝 @Eventis 提出律師公會形成的相關法條,並做出舉例。確實,各地可能因不同地域而產生各種風格的律師,因此若各地都有律師公會,因應不同風格的律師,看起來十分合理。

不過,是否可以給一些具體的例子?比如說,目前台灣有因為各個不同的區域,而有怎樣不同風格的律師嗎?而,以「縣市」作為地域之間的劃分,是否真的適宜?是否真的可以反映出各地的特色?這部份還有沒有調整的需要呢?

感謝您提出的具體建議!

1個讚

這具體很難特定,如真的要我舉例,我也只能以自身與北律本次主張不同的意見為例。如某前輩(北律)北律認為,律師公會不應成為福利社或旅行團,而也有律師認為(非北律)聯誼康樂活動會員參與意願較高且增進會員情誼及公會認同,仍有其意義。又如亦有同道(北律)認為律師如今入行甚易,良窳不齊,應嚴肅紀律,積極淘汰不適任律師不應有任何妥協,亦有同道(非北律)律師認為,律師倫理風紀具有典範傳承及職業形塑之意義,除違反法令外,應以教育溝通為先,懲戒警惕應為最後手段。

當對職業與行會想像與態度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觀點、價值和做法。我個人傾向多元意見與想像,尤其權力與意見的集中反而容易造成另一種形式的獨裁,因此制度上對地方意見及少數意見,仍不能不予考慮加以保障。

本件單一入會問卷對於單一入會制度的提示過少,致向總會制傾斜,或有不妥,茲提意見。

1個讚

關於單一入會之問卷,我認為重要的不是問卷,而是意見。因為問卷本身設計不好,在沒任何前提之下用「單一入會」為號召,將導致該命題淪為單純之經濟問題,而將此後涉及之組織問題忽略。減輕經濟上負擔當然是好的,但就現行制度下減輕經濟上負擔,是否只有「單一入會」制度,顯然就有待商榷。如亦可透過律師公會會費運作之檢討加以達成等其他方式加以達成,且縱算單一入會也未必地方律師公會不能依使用者付費而徵收一定之規費。因此,單一入會本身就韻涵組之上與後續行會制度之變革,但問卷中並未明確加以提示。此分問卷以承認單一入會為前提,會限縮後續對律師行會組織的想像,就這一點來說,問卷設計具有高度誘導之現象,其實並非妥適。因此意見比問卷重要。

但相對於填具人數,討論區提出意見之人數實在相對過少,我個人反對單純「越多人填寫問卷」單純求衝量,因為填寫問卷的結果只是人數,但律師及行業的常態更重要的是說服,不去提出意見說服對造,並且透過討論凝聚共識,而僅以人數壓迫達成目的(其實目前不管哪一邊都有這樣的傾向),這樣的手法如果可行,未來律師組織變革後,以此種作法獲得權力的團體,難以期待不會以同樣手法對待反對意見。

我個人最不能接受的一件事,因為各種案件需要和個人考量,我加入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和高雄,接的案件並沒有大發利市,窮到連常年會費,我都是一直拖欠到被催繳,才後著臉皮跟姐姐借錢來付掉,甚至某公會例稿還說要發支付命令,嚇得我各種求爺爺告奶奶把欠債還上。我更沒有擔任任何公會幹部,因為四海為家,更談不上情誼。但這件事地方公會沒有來任何遊說,反而北公會立場一方,各種與我懇談,前後人次恕不一一細數。本次單一入會是皮,動搖律師行會組織結構是骨,應無疑問。

我個人討厭行動上隱藏真實動機的手法為先,實際上認為制衡客觀上在人數、輿論、新聞曝光度與行政機關距離並遊說或影響法案難易度都具有遠勝於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的北律在其後,都認為本案有進一步做整體檢討,而非以單一入會為餌,包裝律師公會變革的手法。

就像某問卷工作人員提的,其實他希望看見大家多多討論,而非透過小圈圈遊說關說。我也同感,甚至不惜提出兩面均不會贊同的意見。

小圈圈講人情,傾軋糾合,黨同伐異的舊政治,一方面為眾人所揚棄,實際上卻仍複製此種作為。那麼我們所謂的改革,究竟是在實現我們預先設定的理想,還是實現某種權力變動重組的工具?

今天北律可以用此種手法推動單一入會,明日就可以同樣手法推動其他提案。某律師一度痛斥我,不要污蔑其他人的努力,我亦將看法完整敘明。

我不會說不服來戰,正如該道長指正,大家都是律師,沒有你講的才是道理的道理,盍各言爾志,一吐心中塊壘;因為不平則鳴,但求心安。

1個讚

幾位幫過我大忙的律師最近在唉律師公會的收費制度,花點時間整理一下想法,算是貓的報恩。

先展開一下問題:律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在這個基礎上,現行制度是要求律師到不同行政區域執業時,都必須加入當地的公會。(至於這個制度,從律師法及施行細則裡,看不出來法源依據,也許是出自公會章程的規範?)

而這種到哪開庭又要在哪加入公會的制度,最直接的衝擊就是入會費的龐大負擔。目前入會費是30000元,對新進律師而言,尤其是天價。所以現在在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修法。這能減輕律師的負擔,同時也就減輕消費者的負擔,所以我當然樂見其成。

但接下來得要面對的問題是:要走向單一全國公會?還是維持各地公會?我是不贊成單一全國公會的,這會對台北以外的律師,造成交通、行政和參與上的負擔,有違律師透過公會組織自律的精神。但現在的各地公會制,也有很大的問題。

這就讓我們得要回頭來思索,公會能對律師重覆收費、漫天要價的底氣到底是什麼?就是律師法11條規定的強迫消費,讓律師公會能做起行政壟斷的生意。

這個行政壟斷的框架如果不破除,就算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根據地在偏鄉的律師,很可能還是會被當地的公會漫天要價。就算當地公會和鄰近公會之間的競爭關係,能節制漫天要價的作為。但競爭之下朝向區域整合的方向發展,終究又會提高偏鄉律師的負擔。

要破除這個行政壟斷的框架,最基進的方向,是把律師法11條第一項,改成「得」加入。這固然徹底根除了強迫消費給既有公會帶來的利益,但這又摧毀了公會自律的精神。不是上策。

而另一個方向,則是導入市場競爭的機制,來破除行政壟斷。在這裡,關鍵的條文就是律師法11條第四項:「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如果把這條廢除,區域公會就必須面對潛在競爭者的壓力,不敢漫天喊價。如果亂喊價,律師大可自組公會、另定費率。就算發生區域整合或者區域價格落差巨大的現象,律師們也可以自組公會,來用低價殺入高價區域,穩定供給。

這種在底層導入市場邏輯的修法,才能避免行政壟斷之惡,同時維持組織自律的精神。行政部門大概會擔心公會林立難以管理,但其實大家也不是吃飽撐著,沒事就愛成立公會。肯定是基於地域遙遠或者高價等因素,才會有自立公會的動機。到時候市場機制自己會找出最適合的公會數量及分布,比政府用法規和行政區劃來訂定的數量,要來得準確得多了。

討論公會收費價格時,不能以「維持現有組織、活動所須開支」為前提,來推算應該收多少費用。那等於是強迫律師為既有的支出買單,卻不讓律師有機會選擇他需要的服務。可能有的律師希望多點聯訓、同業交流,有人只需要合法執業資格。

正是因此,才有必要破除律師公會行政壟斷式的經營模式,讓律師不受既有縣市「僅此一家別無分號」的壟斷法令限制,有權利自組公會。這樣一來,律師才能自行選擇是要加入既有公會,還是在既有公會不合需求時(不論是因為收費太高、服務不切需求、地域遙遠)另組公會。

具體的作法,就是修改律師法第11條第二項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公會;未滿15人者,應……」,並刪除同條第四項規定。取消地方公會的壟斷權,開放律師自組公會的權利。

我是正在實習的菜鳥律師,個人認為單一入會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
單一入會的會費是多少?而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可能直接影響律師公會的結構是不是化整為零。

如果單一入會的會費如同現在加入任何一個地方公會的會費一樣是25K~30K,月費大約是900元左右,
我當然樂觀其成。但一樣的收入來源卻要由全台灣各地公會瓜分嗎?不,這時候就算告訴我公會結構維持不變,我相信時間的流逝,也會讓偏遠地區的公會支撐不住。那地方公會究竟有沒有維持的必要?

如果單一入會的會費必須要讓各地方公會的運作如同現在一樣,會費勢必會上漲的吧!!但以一個菜鳥律師的身價,考上之後律訓一個月沒有薪水,實習五個月薪水不超過30K,光是現在區域公會的登入費,就沒有幾成的菜鳥律師可以在這六個月後出得起了,更何況是超過目前登錄單一工會的費用? 台北的事務所可以幫受雇律師出,那麼其他地區的事務所呢? 這是我最關切的問題,如果單一入會的會費超過5萬、10萬,有多少律師可能在執業之初就必須背負貸款了?

最終極的說法或許是公會本身的存在就是在限制、剝奪執業律師的工作權,所以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會費可以維持一樣,有沒有公會也不重要,但如果不重要的話,當初怎麼會有公會產生?這樣的問法可能有雞生蛋、蛋生雞的循環論證,但我想說的是每個公會可能都有為了適應當地律師執業的需求,外地入會的律師或許可能無法catch到她貼心的地方,所以覺得花了冤枉錢。而到底應該由誰來評斷一個地方公會的價值,這也是值得討論的吧!

除了單一入會的會費外,我也非常質疑究竟在單一入會後,資源應該如何分配?
究竟是讓各地方公會適者生存呢? 還是在客觀標準下扶持地方公會? 但光是標準,法律人都很清楚,只要參雜了人的判斷,實在難以維持客觀。

總歸而言,這個議題我覺得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於執行面吧。

1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