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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五法中,開放外資可以投資無線廣播電視,看來是想要引進外資改善無線電視營運及內容,可是仔細看五法中有關資金的相關規定,再對照立法院最近正在審議的政黨法。可以發現,政黨法原則是不同意把政府、政黨的資金投入廣播電視媒體。這樣一來,不就形成外資可以有相當程度左右我國無線電視營運,但我國政府資源卻無法挹注無線電視。
業內人士都知道,大陸資金火熱,只要是影視流行音樂娛樂,他們都大筆投資,包括美國好萊塢產業鏈,韓國演藝經紀、內容製作等等等,所以只要台灣無線電視開放,所有外資(包括大陸資金)也可以進來,屆時,台灣的內容還能有自主的空間嗎?
在全球資金流竄的今日,我們還在談黨政軍退出媒體,是否應該要調整一下視野呢?我建議行政院趕快去看看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還有不動如山的預算法,若要開放外資進入台灣無線廣播電視,是否也應該同步給予國內政府資金投資相對等的空間?還是就乾脆在五法中,鬆綁國內黨政軍的資金也可以進入媒體(反正政府、軍隊的資金是國家的),否則未來內容言論遭到外資宰制,我們哪還有新聞自由?
再論外資引進,就真的能夠提升節目品質或營運品質嗎?其實這未必有絕對因果關係。看看私募基金進入台灣有線電視幾年中,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程度有飛快成長嗎?節目品質有相對進步嗎?答案其實很清楚。
想想前一陣子徐旭東透過國外公司購買中嘉債權,先不論結果如何,至少大家清楚,徐是有心經營,所以才會拐彎以不觸碰國內法的方式來達成目的。既然真正有心經營的是國內的企業家,何不妨給國內資金有相對等的空間投入,才能壯大國內企業,進一步邁向全球市場參與競爭?

您好,為導正現行廣電三法限制政黨、政府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受裁罰對象卻為廣電事業的現象,本會認為,政府及政黨投資限制,應回歸資金本源,予有效合理管制,故於本草案中規定,應由政府投資相關法令及政黨法規範政府及政黨的投資行為。

至於開放外資間接投資無線廣電事業,本會是希望增加廣電事業活水,因此參考其他國家對外資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之規定,如日本為20%,美國限制外資直接持股為20%,間接持股為25%,於本草案中規定外資仍不得直接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但放寬得間接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20%以下,同時仍限制外國人不得為事業之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僅得為間接持股之股東,因此,外國人無法直接介入無線廣電事業之經營管理。另外,本條例草案對持有一定股份之轉讓或達直接或間接控制經營權者,主管機關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之維護、產業環境之健全發展及公共利益得不予許可,期發揮避免言論遭壟斷之效。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有關是否應開放政府及政黨資金投入廣電視業,近來各界亦多所討論。行政院、政府相關部會及本會,將充分聽取各界意見,以訂定更適切法規,以助廣電產業實質發展。如果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留言指教。

今天討論無港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想請問:
(1)頻道服務提供事業與頻道代理商,可否授權其節目或頻道服務 給境內或境外OTT平臺業者?
(2)若可以的話,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與頻道代理商 是否需繳交授權契約?
(3) 第69, 70條的公平上下架 與無差別待遇規範,是否需要包含 OTT平臺業者?

反對無線商業必載…商業台佔用公共頻譜…應做公共利益…公共頻譜且應歸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