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OTT(Over The Top)之執照管制

所謂影音OTT,指在未有服務品質(QoS)保證的網路環境下,直接對用戶提供各種視訊內容、語音通訊等服務,如Line、Skype 、YouTube、Netflix、樂視網、愛奇藝等。

近年來,隨著網路頻寬與影音壓縮編碼技術改進,在Apple、TiVo、YouTube、Netflix等推波助瀾下,使得OTT服務型態多元用戶與營收與日俱增。影音OTT業者與內容業者簽約,多透過內容傳遞網路(CDN)技術將內容透過網際網路,不限定載具傳送至消費者,以兼顧傳輸品質與網路設置彈性。

由於影音OTT是在維護多元、自由、平等為基本價值的網際網路環境下發展,具有高度跨國性,世界各國亦少見有採取發執照進行業別管理之模式,理由在於此一模式不僅政府要付出高行政成本,成效亦有限,尤其是影音內容之OTT,如對內容進行管制,亦涉及言論自由,因此各國政府皆謹慎為之,目前仍多避免採取政府介入的強制手段進行監理。

  • 透過公開網際網路提供影音OTT,包括YouTube、Netflix、愛奇藝等,是否要採取執照管制方式?

  • 若以不採取執照管制為前提,如何促使影音OTT配合我國相關法令,如不當內容、消費爭議等事項的處理?

  • 承上,中國大陸地區之影音OTT提供者,是否需要有另外之管理機制?

不知道其他國家對於影音OTT在以不採取執照管制為前提下是如何足使影音OTT配合他們國家的相關法令?

@NCC 分享目前收集到的各國政策情況,如果能附原文連結是最好了,或是摘要亦可。

根據「執照」衍伸出的問題,即是「市場」與「市佔率」的定義,想請教 NCC 對於此類新興影音媒體服務的壟斷防制態度與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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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數民主法治國家為鼓勵新興媒體發展,促進跨業競爭,且形式上屬民眾主動接取,多不以執照制度在結構面採取高強度管制,取而代之以促進業者自律的方式,由官民共治。簡要介紹如下:
一、 歐盟:歐盟未針對OTT設有執照管制制度,鼓勵業者自律。對於由民眾主動選擇收視之視訊內容採低度管制,但仍應符合內容製播之基本價值,諸如未成年人保護、不得種族歧視等基本原則。另針對跨國之不法內容,並透過跨國組織如INHOPE、INACH、YPRT等合作,處理兒少不當內容。
二、 美國、加拿大及日本:為鼓勵新興媒體發展,此三國政府對於影音OTT目前也未採取執照管制,採取低度管理模式。但對於節目內容之管理,美加兩國目前依靠業者自律提供不同內容合適年齡分級標準,並進一步透過家長鎖等機制,保護不同年齡兒少取得內容。日本方面,由日本網路廣告協會規範監督廣告公司,並透過推動新媒體識讀教育、改善過濾軟體的功能等保護兒少接觸不當內容。

有別於傳統廣電媒體單向傳輸,在自由,開放,多元的網際網路環境下,網際網路參與者身分為流動化及互動化,造就「自媒體」的風潮,維持網際網路環境讓人人充滿選擇,讓創新服務能夠有發展空間,可能才是未來優先關注的重點。

既然如此那麼我們也不應該採取執照管制方式來管制影音OTT才對。

如果把OTT當成要扶植的新興影音產業,各國應該也會要求業者遵守一些製作或提供節目的基本要求。
為了要爭取訂閱戶的認同或收看並產生營收,OTT業者會更在乎品牌形象,而嚴守自律規範。

(1)影音OTT的定義應該是在網際網路(Internet)的網路環境下,希望能有一致性的定義,如是否落地與如何落地之定義。
(2)影音OTT其實是平臺業者,應該登記為電信事業即可,似乎無執照議題。
(3)影音OTT業者是否適用電子通訊傳播法的 “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 ,是的話可能也適用同法第十一條,應擔保具備其服務所需之網路品質,此項條款與(1)之定義似乎衝突。(所謂影音OTT,指在未有服務品質QoS保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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