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影音OTT,指在未有服務品質(QoS)保證的網路環境下,直接對用戶提供各種視訊內容、語音通訊等服務,如Line、Skype 、YouTube、Netflix、樂視網、愛奇藝等。
近年來,隨著網路頻寬與影音壓縮編碼技術改進,在Apple、TiVo、YouTube、Netflix等推波助瀾下,使得OTT服務型態多元用戶與營收與日俱增。影音OTT業者與內容業者簽約,多透過內容傳遞網路(CDN)技術將內容透過網際網路,不限定載具傳送至消費者,以兼顧傳輸品質與網路設置彈性。
由於影音OTT是在維護多元、自由、平等為基本價值的網際網路環境下發展,具有高度跨國性,世界各國亦少見有採取發執照進行業別管理之模式,理由在於此一模式不僅政府要付出高行政成本,成效亦有限,尤其是影音內容之OTT,如對內容進行管制,亦涉及言論自由,因此各國政府皆謹慎為之,目前仍多避免採取政府介入的強制手段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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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公開網際網路提供影音OTT,包括YouTube、Netflix、愛奇藝等,是否要採取執照管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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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不採取執照管制為前提,如何促使影音OTT配合我國相關法令,如不當內容、消費爭議等事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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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中國大陸地區之影音OTT提供者,是否需要有另外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