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立法例

參考英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財政部Managing Public Money Annex 6.2 Charging for Information等規定,該國訂有最適限制金額,中央機關、立法體系及相關單位之適當限制金額為600英鎊,其他機關或單位為450英鎊。

  1. 當提供資訊之成本「可能」超過上開限制金額時,機關可收取超過最適限制金額之成本(即使最後決定不提供亦可收費)、通訊成本(包括確認機關有無持有該資訊之通訊成本)及消耗在通訊成本上之人力成本。
  2. 所有機關以每人每小時人力成本25英鎊計算處理程序成本,外部人力(例如約聘或委外)亦同;處理程序消耗中央、立法機關及其所屬單位24小時,其他機關或所屬單位18小時,即應收費。
  3. 加值型資料(可能指經編輯、重分類整理或其他分析方式)及由交易基金(trading fund)提供之資訊,則徵收全部成本加計適當報酬率(appropriate rate of return),包括申請作為商業用途資訊。

除了英國之外不知道其他國家組織比方說美國、日本或歐盟他們又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