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度及計算方式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下稱本原則)」第3點第2項「一定金額」額度及計算方式說明。

  1. 為配合落實政府資料開放政策,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政府資料開放法規調適議題,因各機關建置之政府資訊各異,為明確規範資料分類之執行與審查機關,並考量我國政府財政情形,將資料與民生攸關性、資訊系統或資料庫之建置維運成本等納入分類考量因素。
  2. 該「一定金額」額度係考量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分工,資料總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以兼顧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公平性及甲類資料分類周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