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定案
收費原則
vtaiwan
2016年02月14日06:17
#1
各機關應定期就政府資料檢視下列項目之妥適性,並適時調整:
甲類資料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
乙類資料清單及限制利用之理由。
乙類資料之收費基準。
乙類資料授權利用所創造之實質效益。
丙類資料不開放之法令依據或理由。
前項定期檢視之週期,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