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機關就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2. 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3. 依前款規定審核通過後,提報行政院備查。
  4. 公開第二款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