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1. 甲類資料: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2. 乙類資料: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3. 丙類資料: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政府資料認定為甲類資料前,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其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