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調取通信紀錄之限制

其他建議:

明確列出可請調閱通信紀錄的犯罪類型 (不可空白授權)

但應有配套措施,定期將調取資料的各案件與統計,去識別化後以開放資料方式釋出,供公眾監督。

1、不必經法院同意:

調取資料並不會涉及到通訊的內容,與監聽並不相同,至多就是與個資蒐集與利用類似的問題,允許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調閱在刑事犯罪偵查上確實有公益性的必要,若擔心司法警察調閱過於浮濫,也可規定由檢察官審核之。

感謝 @Will_Chang 的意見。

第11條之1 對「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通信紀錄,目前已有司法警察須報請檢察官許可的程序。所以您的意思,是支持將「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刪除?

目前的第11條之1 檢察官許可的程序是指送法院聲請調取票的前提要件,其主要的功能是在透過檢察官審核減輕法院的負擔而已。所以我是建議刪除這條的規定。
若要由檢察官審核(但我個人認為這並不是最好的選項),可能就是要規定「司法警察調閱通信紀錄,需經檢察官核發調取票」(或類似的條文)才行。

感謝回覆。確認您的意思,您認為因公益性的必要,在司法警察調閱通信紀錄時:

  1. 是除了由檢察官審核之外,還有較好的審核選項(請說明),或是
  2. 實務上並不會有過於浮濫的問題,或是
  3. 兩者皆是/其他?

我個人是認為實務上並不會有過於浮濫的問題,一方面因為司法警察向電信業者調閱通信紀錄時,必須支付費用,而預算有限;另一方面調閱資料需要發公文,也需要經過司法警察機關內部的審核,並不是毫無節制,任由司法警察隨意調取的。

先代貼台權會 何明諠 意見

"稍微看了一下法務部和衛福部的意見,以及四個部會的簡報後,大概有以下三點問題。

  1. 除了法務部稍微對「霸凌」做了一點不是很網路的定義以外,好像都沒有看到各部會對「網路霸凌」的定義。這樣有案件轉進來(畢竟總不會每個案件當事人都想跑法院),各部會要進行處理時,要怎麼在程序上或實質上去認定該案件內容是否就是霸凌?
  2. 和前一個問題也有點關係。iWIN看來就是各部會的保命丹,但iWIN理當只能受理兒少不宜的申訴,兒少不宜的內容和可能形成霸凌的內容,應該還是兩件不相同的事。所以各部會打算要拓展iWIN的受案範圍到多廣,又是依據什麼法源?然後跑去找iWIN,應該就不會上法院,所以就會回到第一個問題,那各部會處理案件的判準是?
  3. 僅僅因為網路霸凌就說要刪通保法11-1,改成所有犯罪都能調取通信紀錄也太怪…,我們的警察是都沒有基本的犯罪偵查能力了嗎…
    不知道這些問題之前有沒有討論過,但總之是看了這些資料的困惑"

感謝 @pofeng 代貼的意見。以此次討論,「網路霸凌」的定義是這樣:

隨著電腦網路與通訊科技的普及,使傳統校園霸凌行為得以透過電子郵件、網路貼文、手機簡訊等方式實施之新興問題,相關行為可能是「校園霸凌」之部分行為,也可能不屬「校園霸凌」但仍造成他人身心或財產之損害。

至於各部會處理案件的判準,程序或實質之認定,請 @moj 協助回應,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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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定義隨便都可以舉出反例吧…像是最近台大最夯的彭文正,完全就符合這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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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不相信 “司法警察機關內部的審核” 會否決自己人的申請

所以我個人沒辦法接受隨便放寬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不必經法院同意。

美國國會衆議院5月13日通過《美國自由法案》需取得法院許可,才能取得通話紀錄。

補: 6/2 美國參議院也通過了

這定義還滿有趣的 …

“相關行為可能是 …也可能不是 …”

把定義濃縮一下變成, “網路上造成他人身心或財產之損害之行為”

這管得也太寬了吧 …

網路詐騙也算霸凌 :stuck_out_tongue: 連署要求某人下台, 也算霸凌喔 :stuck_out_tongue:

由於定義如此的模糊, 目前立場改為強烈反對放寬, 希望能 “3. 維持目前規定”

總覺得網路霸凌與網路上的虛擬人格權有相關聯,
目前的法律只認可使用本名上網才有人格權,
但我用暱稱、ID應該也要保障我有人格權才對啊,
比方說PTT或者一些討論區當中的使用者都不是使用本名,
如果網路霸凌不能夠保障到這一塊的話感覺起來就會稍嫌不足。

目前單純「霸凌」討論,依「校園霸凌」的定義是這樣:

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活動之進行。

詐騙或連署可能有持續性,但如果並非以「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為之,應不成立為霸凌。

是阿是阿, 所以 “也可能不屬「(校園)霸凌」” 這句要刪掉吧
要不然管太寬了

網路霸凌, 直覺就是霸凌在網路上呈現吧 ?
幹麼強調 “也可能不屬「(校園)霸凌」” ?

多加個 “也可能不屬「校園霸凌」” 令人有錯誤的聯想

難免想到政府當局想要用 iWin 來 “順便” 箝制言論,

著作權代理人團體, 則是私下遊說政府的時候, 都會說邊境管制有言論管制的"好處"

理解了,所以 @pofeng 的意見是,可以改成這樣,避免文義混淆:

相關行為可能隨同「校園霸凌」發生,也可能是發生在「校園」之外,但性質相同之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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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 這樣很好, 才不會被擴大解釋 !!

還是要強調一下, 目前個人反對隨便放寬 (1)
也不贊成空白授權 (2) => 怕政府濫用權力

最好是 (3) 維持目前規定
底線是 (4) 其他建議: 單獨列出霸凌行為造成犯罪, 則可調閱, 但仍應由法院審核

但是有空應該查一下 《美國自由法案》參考一下相關規定

之前並不知道這些通信紀錄已經有程序可以偵查,所以我支持的選項改成「3. 維持目前規定」。

4.其他建議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依其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而其限度,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外,不得為之。而其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現今社會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人生活之必要工具,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取得及變更電磁紀錄,及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各種型態能連接網際網路之電子設備之情形與方法已日新月異。

各位試想一個情境,在一個小鎮裡,一群人周而復始地進行著同樣的事情:運用科技及網路的優勢進入一個人的家庭、電腦、電視以及各種行動裝置,播送及象形、指事、會意、形聲、轉注、假借

只要我們不再質疑那些看似令人安心的社會常態,只要我們不再關心那些看似事不關己的議題,只要我們漠視他人進行壓迫,邪惡的勢力便會開始滋生,便會開始根植於我們的社會、文化、人心之中

正如漢娜‧鄂蘭女士曾說:邪惡根本平庸無奇,邪惡無根,但就像是細菌沿著人心滋長;人心中的邪惡原亦無本,但如此無根無本的邪惡,所會引起血腥殺戮比千萬頭惡獸更為駭人

只要不尊重生命的心態還存在在這塊土地上,不論是什麼場所、什麼人,都時刻面臨著不同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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