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及法源

第十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爰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於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本節之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