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去識別化

個資法針對利用行為所設定的例外規定中,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共通列入:「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個人資料,除了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編號等資料之外,也包含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近年來提出的「去識別化」概念,就是嘗試資料不致落入上列的定義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