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規範應具備的重要內容

各位先進們好,
開頭的介紹有提到,國際上電傳勞動的規範型態,歐盟是框架規範模式,英國是行政規範與自律規範模式,美國是專法和行政規範並進模式,澳洲也是行政規範模式,想請教:

  1. 鄰近的日本、韓國,或新加坡、香港,是採取甚麼樣的模式呢?

2.我想找介紹裡提到的歐盟及英美澳等國的電傳勞動制度資料,哪邊可以找到呢?

3.如果我們公司想針對電傳勞動訂工作規則,因為現在勞基法都沒有任何規定,是否我們怎麼訂定都可以呢?

以上,懇請賜答,謝謝

感謝 @Psalm23 的詢問。1、2 兩項請 @STLI 撥冗回應,第 3 項也請 @mol 協助回答。

一、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二、另為協助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本部已編訂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供事業單位參考,事業單位可依其經營需求參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三、另本部現正研擬訂定電傳勞動者之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日後可供勞雇雙方進一步參考。

各位好!
感謝大家持續關注本議題。

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一)第一題:
初步觀察,目前各國採用方案可朝向以下方向進行:
日本: 行政規範和自律模式
新加坡:行政規範和自律模式
香港: 行政規範和自律模式
韓國: 行政規範和自律模式

(二)第二題:
相關資訊請參考各國有關電傳勞動資料:
美國: http://telework.gov/guidance_and_legislation/index.aspx
澳洲: http://www.telework.gov.au/
歐盟: http://www.etuc.org/sites/www.etuc.org/files/Brochure_Guide_travailleur_mobile_EN.pdf
英國: https://www.gov.uk/flexible-working/overview

進一步資訊,敬請上 『虛擬世界法規調適交流平台』-主要國家電傳勞動規範
查閱下載: http://www.vtaiwan.org.tw/news_detail.aspx?no=82&d=39
謝謝!

感謝 @STLI 詳細的提供

因為台灣的勞基法管不到,所以我一直很好奇,國外是怎麼處理這部分的問題,
用網路搜尋資料,找到以下連結:

  1. 蔡玉玲:網路遠距工作擬另立專法
    行政院蔡政務委員去年6月時說,考慮另立專法處理,像是日本早已訂定「電傳勞動」專法,與一般勞動法令分開處理。目前正與勞動部研究,是否不修勞基法,另立專法。

  2. 虛擬世界法規調適 涵蓋十領域
    蔡政務委員在昨天則表示,在各部會法規調適清單上,勞動部年底前將追趕美、日,在現有勞基法中,為遠距工作者創造「電傳勞動」(telework)的保障空間

想請教,

  • 日本是否已經制定了電傳勞動的專法? 內容是如何? 我在網路上都找不到相關資料,政府有蒐集或翻譯日本的電傳勞動法規嗎? 可否提供

  • 請問勞動部目前對於電傳勞動,究竟是打算另立專法? 還是制定在勞基法裡面?

問題有點大,要麻煩 @STLI@MOL 多多給予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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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凡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除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外,不分本國或外國籍,各該規定均應一體適用。故電傳勞動者倘受僱於前開事業單位,其勞動條件依該法規定辦理。

現行勞動基準法針對電傳勞動之工作等型態,於工作時間及女性夜間工作部分僅需以命令或行政指導方式作些微之調整,即可使之更為適用,勞動部亦正在進行處理中,現階段尚無就勞動條件部分另立專法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各位好!

日本電傳勞動專門法規,目前觀察到的是由日本總務省、國土交通省、經濟產業省、厚生勞動省等四個部會,
共同持續發佈相關行政指導並搭配業者自律,相關資料可參考

@STLI持續觀測中,也歡迎各位朋友大力分享日本法規動態!

謝謝

應該1-8都要
請問一下,我在家裡工作,與老板大都是透過電話或EMAIL在聯絡,當初老板只有口頭跟我說月薪3萬元,只要把交待的東西做完就可以(企劃案跟設計圖居多)聽我朋友說,他們都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而我都沒有簽,這樣會不會有問題?我是否要跟老板要書面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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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atom_Chen 的提問。

目前 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共有 13 項,以口頭約定是否會有問題,以及電傳勞動者是否能要求、應如何要求雇主書面訂定契約,請 @mol 撥冗回覆,感謝!

我是在家工作者,從事翻譯工作一年多,但老闆突然說最近業務量減少,要我先休息等候他通知再看有沒有工作給我做,請問我這樣要等多久?他這樣算資遣嗎?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是否有可能將各國法規簡略翻成中文, 以方便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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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大提到電傳勞動一個重要的問題了,也就是我國勞動契約竟然是非要式契約,只要口頭約定就行,一旦發生爭議,只要一方耍賴,根本拿對方沒轍,而且電傳勞動的工作場所、內容、時間相當彈性,事前沒有在書面契約規定,或是定期提供工作進度報告,事後發生工資、工時,甚至職災爭議,如何確保勞工權益?因此,建議員工一定要跟老闆要一份書面勞動契約,越詳細越好,這是為自己好,也是為了企業好,政府也該想一下,我們那套思考方式老到不行的勞基法也該改改了吧?

查勞動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其成立要件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亦可,非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

若您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仍有疑慮,建議可將通話或相關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留存;若因此發生權益受損時,得檢具相關資料(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爭議事由、請求事項),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調處,以維權益。

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亦可電洽勞動部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其他勞資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次查,依該法雇主非有第14條規定之情事者,勞工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如勞工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基上,建請您可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與雇主協商;若勞工係依上開規定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則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惟如勞工自行提出離職,則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若勞雇雙方因此發生爭議時,得攜相關具體資料(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爭議事由、請求事項)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調處,以維權益。

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亦可電洽勞動部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謝謝 @Richard_Liu 的詢問。 除了 @STLI 已提供日本、新加坡、香港、韓國行政規範和自律模式的資料之外,美國為聯邦政府雇員訂定的《2010年遠距工作促進法案》及 電傳勞動指引 也很值得參考。

目前尚未看到中譯版本,如果未來有相關連結,會再次回覆您,也歡迎大家補充。

我是電傳勞動者 ,經常在7-11及咖啡廳工作 ,遭到店員或其他客人對我性騷擾,如何處理 ?

謝謝 @redapple 的詢問,並且指出性騷擾防治是電傳勞動法制規範的重要內容。

可先參考 @mohw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提供常見問答如下:

另外,現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是否適用、或如何調整適用,也請 @mol 撥冗回覆。

在家工作時,同時處以公事與家務,請問工時,休息,加班時間如何認定?如有加班,有加班費嗎 ?

謝謝 @Hsu_Sandra 的詢問,既提出了「同時處理公事與家務」的現況,並且指出工作時間、延時工作認定都是電傳勞動法制規範的重要內容。

加班費之認定與計算,如果有相關連結,也請 @mol 撥冗提供,感謝!

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由於雇主對於電傳勞動者在家工作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難以管控,因此勞雇雙方應事先就電傳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分配狀況進行約定,並依約履行。至於勞工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的休息時間,可由勞工自行記載或透過電子設備紀錄電傳雇主記載。
另外,勞動基準法所稱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原則上應該是當雇主要求加班時,且經得到勞工同意後才能以加班方式處理。因為電傳勞動者工作型態特殊,如勞工認為需繼續工作始能完成工作時,應先徵得雇主同意加班,待工作完成後,再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記載,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