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規範應具備的重要內容

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由於雇主對於電傳勞動者在家工作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難以管控,因此勞雇雙方應事先就電傳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分配狀況進行約定,並依約履行。至於勞工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的休息時間,可由勞工自行記載或透過電子設備紀錄電傳雇主記載。
另外,勞動基準法所稱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原則上應該是當雇主要求加班時,且經得到勞工同意後才能以加班方式處理。因為電傳勞動者工作型態特殊,如勞工認為需繼續工作始能完成工作時,應先徵得雇主同意加班,待工作完成後,再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記載,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員工在外工作時如果遭受性騷擾,可以向雇主反應,雇主有保護員工免於遭受性騷擾之責任。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除應事前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為了進一步保障在外工作者免於遭受性騷擾,勞動部正在修訂上開準則,依目前規劃的草案,員工如果不是在雇主管理的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該事前做好性騷擾防治之危害辨識、告知員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並且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積極保障在外工作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