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收費項目的看法

在「不收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的原則下,您認為對於取得哪些類型政府資料時,酌收費用是合宜的?

一些已無時效性的外交及國防機密預算都應該要收費。

假如我們有一個好的收費原則,應該可以輕易決定每一筆資料可以收費多少。我覺得值得列出幾個範例,利用收費原則,來看看這些資料在這些原則下以下資料收費是多少:

  • 紫外線監測,即時介接資訊,每段時間更新一次。現在屬於免費,但假如有一個高品質的 api,可以提供每秒資訊

  • 房地資料,全台歷史

  • 政治獻金(目前去監察院列印,每一頁要兩元)

我覺得可以多收集幾個 testing 的案例,接下來假如有一個好的收費原則的時候,我們應該馬上就知道這些資料集需要多少錢。

感謝 @muyueh 的意見。也請 @opendata_mis_ndc 分享目前在討論草案時,主要考慮的大型資料集有哪些,感謝!

謝謝@muyueh的意見,
這也是我們目前的目標,希望大家能夠一起集思產出資料開放例外收費準則,接下來才能由各機關依照準則去訂出資料費用。

謝謝@vtaiwan,
目前評估收費的資料多以現行國土測繪法所規定應收費之地理圖資資料,也請各位提供有關圖資收費建議,謝謝。

以下是林誠夏在 4/14 諮詢會議的意見分享摘要:

  1. 衷嵐焜的意見我大致同意,但規費法的解讀我有不同的見解。
  2. 開放資料有國際公認的定義,就是 The Open Definition,2.0 中文版是我翻譯的。
  3. 因為規費法第七條第八條都是「針對特定對象」。因為開放資料依定義就是向「不特定對象」開放,所以我主張不適用規費法,連但書都不用。請參考 @clkao 提供的示意圖:
  4. 所以故宮目前提供的資料,應該只稱作 Releasing Data 而不稱「開放資料」(Open Data)。
  5. 像 Linux、Android 等開放源碼軟體都免除授權金,重點是在建立新的商業物流、金流模式,它的產值遠大於授權金。
  6. 規費法的有償開放解釋是以「成本回收」為原則,但這是以交付給特定人為對象為前提。所以請國庫署釋疑,向不特定人開放的 Open Data,交付對象是全民,為何要適用規費法?
  7. Open Definition 允許收一次性的工本費用,但是資料取得後,不能再限制取用人再複製給別人。所以「授權金」不能付,但是「燒光碟的成本費用」可以收取。
  8. 參考 GPL 3.0 授權條文,如果提供方式是透過網路傳輸,因為幾乎沒有成本,所以約定為零。
  9. 英國有隱私疑慮,或是其他限制特定人使用的資料,不會冠以 Open 之名。
  10. 總結關鍵:國庫署如何決定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對象的標準?只有向「特定人」提供資料,例如技術門檻高、適用範圍窄,這才有規費法適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