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點

提供者依法規須先具備一定條件、資格或取得許可、證照者,或所提供之服務或商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者,各機關在符合公平競爭之前提下,得斟酌下列事項,採分級管理,並進行相關法規之檢討修正:
(一) 提供者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頻率、天數、時段、地區或數量等,及提供者之營業額。
(二) 提供者是否以此為常業。

說明:
各機關針對平台經濟相關議題進行檢視時,如提供者或其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依現行法規定具有市場准入條件,如須取得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等,各機關得斟酌採行分級管理,並檢視是否應調適相關法規,以促進平台經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