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建議更訂 "遙控無人機 第九十九條十第一項 註冊重量限制之條款" ,說明如內

  1. 依據目前民航法規內容 第九十九條十第一項 自然人所有之 最大總重 “250” 公克 以上及公務機關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

  2. 民航法規罰則 :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規定 若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規定,未辦理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未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而從事活動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台幣六萬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

建議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 規定更訂為:

自然人及公務機關或法人所有"具導控功能"之遙控無人機, 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

說明如下:

(1) 以重量造成之危害來規範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要求實屬不甚合理,主要是因為一般玩具類型及航模等級之遙控飛行器因不具有導控功能,所以無法進行視距外及高高度之飛行,都必須處於操作人可視範圍內方能正常操作,且傳統航模均位於合法飛行場域或空曠處方能操作飛行,因此無造成飛安之疑慮,全世界之遙控飛行玩具及航模,自1931年之遙控飛船至今,均未合法受各國民航法規因會危害飛安而需要立法管轄及註冊,由此可知我國法規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要求並非是"重量"限制問題而是遙控無人機是否具備有"導控能力"的問題,所以強烈建議不因以重量設限進行註冊,而須以導控能力進行註冊要求 。

(2) 目前已存在市場及玩家身邊, 250公克以上之玩具飛行器及航模數量眾多,也非常容易購買獲得及毀損丟棄,若這些不具導控功能之遙控飛行器也因重量條件而需要註冊管理,實屬非常擾民之不合理法條,因民航法規罰則強度 是所有交通法規內強度最強及罰款最重之法條,用來處罰無飛安疑慮及價格不高之遙控飛行玩具及航模,非常的不恰當及不合情理 。

(3) 民航法規之註冊要求 想當然爾 主要考量是以防範日新月異之遙控無人機有能力進行飛安危害,但此能力應該指向具導控功能之遙控無人機才對,不應加諸限制要重量上而造成遙控飛行玩具或是航模上變相需要被註冊管理或是受罰 。

(4) 無導控功能之遙控飛行玩具或是航模,市面上非常容易購買且可以DIY自製,也當然非常容易損毀而丟棄,此類商品存在世界上已經好幾十年歷史,均無飛安議題考量需要進行註冊及罰則管理,該進行註冊管理的應當是不限重量但具導控功能之遙控無人機才是 。

以上淺見懇請政務委員及關心民航法規修正條例發展方向之大眾給予支持艮寶貴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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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ght_smile:
有志一同

我的建議.
登錄規定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

是否要修正為"自然人所有之導航、攝錄影功能之(無導航及攝錄影之航模除外)無人機"及公務機關…

修改此部份可減少管理及各方的抗議。

因基本航模沒導航或是攝錄功能就只是在"飛場"使用。
專注有遠距功能的無人機才是立法的本義。(遠距指有導航及攝錄影功能)

相當認同,因該以性能導向去規範

參考
最新 faa 因 法院判決 更新了部份註冊要求
https://www.faa.gov/uas/getting_started/registration_dele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