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之規定

(一)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與250公克無人機應辦理註冊兩者之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不同,其規範對象亦有差異。修正條文第99條之10第2項規範操作「25公斤以上」、「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及「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等具遠距作業能力或系統較複雜之遙控無人機,操作前應先取得民航局核發之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始得操作。依本條規定,操作自然人所有1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不需持有操作證;操作自然人所有之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無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航空模型機、穿越機等)亦不需持有操作證。
(二)考驗分為學科及術科兩種。規劃中針對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操作人熟悉相關航空知識與法律規範,需通過學科考驗;操作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如欲取得操作限制排除資格或操作25公斤以上無人機者,因另需具備一定操作熟練度及緊急處置能力,除學科外尚需加考術科項目。測驗通過後,由民航局統一核發操作證。考驗方式及資格條件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

我想請問一下,
取得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的考驗的術科測驗的內容會是什麼?

有關遙控無人機之考驗科目及標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現正蒐集各國作法研議中,術科部分目前規劃分為一般項目及操作限制排除項目。考驗方式、科目及資格條件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
一般項目分為飛行前、後檢查、正常滑行及起降、重飛程序、放棄起飛、緊急處置等。操作限制排除項目,將依「民用航空法」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第1款至第8款之操作限制項目,規劃相對應之科目。

那麼不知道其他國家在術科測驗上的作法有哪些?

Faa 學科 在faa 網站上線上教學及考試,術科至指定認証中心考試。

請問考照是否有年齡限制
下面連結是最近的網路新聞
一位14歲的學生叫周延俊
在小六的時候就自組3D印表機
14歲的時候就自組無人機(組裝跟試飛是一體的,組完後試飛、飛完後修改)
姑且不論14歲組無人機算不算天才
但是在本人看來14歲從事機電整合的自造遠比14歲去打架鬧事來的好
希望未來法令對於年齡的限制的部分
能考量到這部分
不要扼殺了一個小孩子做科學研討的機會

草案不會規定"自組無人機 "
草案只有規定無人機的操作.檢驗

國內無人機操作可以使用國外發的認證(如英國CAA或美國FAA認證)作為操作証嗎?或是換領國內操作証?

目前草案的方向是對於商業性值或是較為大型的無人機都限定在法人的範圍,即使自然人具有高級操作證,也因為法令限制而無法進行商業性質的申請許可。這一點的立法意涵是我不能接受的。

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樣的,除了少數自然人擁有的權利法人無法有之外,兩者應為平等,且台灣就法人權利能力在法令上的限制主要是在公司法第16條對於法人為保證的限制,另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9號解釋[6]亦認為:「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16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對於空拍業務上的申請,只要不在公司規章中一樣也不得為飛行操作員做保證,如肇生事故也不能認為是公司的行為,所以限定法人才能申請許可對於整體來說是剝奪了自然人的權利。

照理說,只要飛行員有取得商業等級的操作執照,就應該能做出同樣的操作申請許可,不該被剝奪此項權力。
因為即使為法人,法人也不一定能提供擔保或負擔任何權利義務。

民法對完全行為能力之年齡為20歲,惟民用航空局將參酌汽機車考照年齡規定,規劃將遙控無人機之操作證報考年齡訂為年滿18歲;另將規劃有「學習操作證」,其申請年齡規劃暫時訂為年滿16歲。依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規定,25公斤以下未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航空模型機等)及1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是不需持有操作證,意旨操作該等遙控無人機並無年齡限制。
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第99條之10規定,應取得操作證後始得操作相關之遙控無人機,爰於臺北飛航情報區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者,皆應依規定取得操作證,惟為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修正條文第99條之12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民航局認可後,在遵守我國相關規定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該條文係考量在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下所訂,爰不適用於取得於外國操作證之國人。民用航空局另將參酌外國汽機車駕照換領本國駕照相關規定,評估是否納入未來訂定之管理規則內,俾利已考取外國相關操作證之國人有條件換發我國操作證。
民用航空局於草擬「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時,考量遙控無人機之價格遠比載人航空器便宜且容易取得,爰決議不將其納為一般或特許行業管理,亦無規劃新增「營業項目」。遙控無人機裝載攝影照相裝備後以空拍機稱之;裝載農業植保裝備後稱為植保機,能執行何種任務取決於其附屬配備,爰遙控無人機本身係為一工具而非所謂之業別。
一般個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多屬休閒娛樂、運動性質,爰應遵守相關規定從事活動,另為避免限縮或扼殺產業之發展,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亦規劃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得經相關機關核准後,排除部分限制,惟其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通過相對應之考驗始得為之。

民航局認為已考取外國相關操作證之國人需要有怎樣的條件才能換發我國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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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草案上和官方解說
都不行。
國人 請直接考照.(但其它國的証照都考的過,考這不難)
沒有換照部份

外國人 外國之証照民航局經民航局認可後才可。

認為草案有問題的可提出建議。

官方解說哪裡都不行了?
前面民航局才自己說「民用航空局另將參酌外國汽機車駕照換領本國駕照相關規定,評估是否納入未來訂定之管理規則內,俾利已考取外國相關操作證之國人有條件換發我國操作證。」不是嗎?
所以我才會問民航局所謂的已考取外國相關操作證之國人「有條件」換發我國操作證指的是需要怎樣的條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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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是否納入” 重點在這。
不改條文用"評估"來回應,會有用嗎?
如真的要"換照模式",也要有確定的條文。
“管理規則” 連影子都還沒有,確定的條文是"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如真的官方版本願修改,請先修正"第九十九條十第一項 強烈建議更訂 “遙控無人機 第九十九條十第一項 註冊重量限制之條款” ,說明如內"
以上,請參考。

請參考另一個
五、外國人於我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規範
五、外國人於我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規範

機關綜整回應
https://goo.gl/hc89WG
五、外國人於我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規範。
為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修正條文第99條之12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民航局認可後,在遵守我國相關規定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該條文係考量在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非長期於我國境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可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本條並不適用於取得於外國操作證(如美國FAA sUAS Remote Pilot Certification)之國人。

修正條文第99條之12係規範「外國人」之條款,爰不適用於「國人」。外國人持有之操作證經民航局認可程序,亦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針對其限制、效期等詳細規範,絕非認可後永久有效。
修正條文第99條之10規範操作特定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先取得操作證後始得操作。另修正條文第99條之16有關遙控無人機之測驗給證、換(補)證等事項之規則,授權由交通部定之。爰管理規則內有關操作證之考驗方式,可朝向已持有外國核發操作證之國人於參加我國操作證考試可免考部分科目,已達有條件換發操作證之目標。惟目前世界各國針對操作證考驗科目規定不一,無法於此詳細說明,但至少「民用航空法」應為必考科目之一,因為各國之規定不盡相同,操作人應瞭解及熟悉於臺北飛航情報區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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