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修正條文第99條之12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民航局認可後,在遵守我國相關規定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該條文係考量在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非長期於我國境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可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本條並不適用於取得於外國操作證(如美國FAA sUAS Remote Pilot Certification)之國人。
1.民航局有能力認可、辨識全球各國所發出的證明文件真偽以及有效性?
2.對應窗口在哪? 會在民航局外文版首頁上顯目提示嗎? 會在機場入境大廳顯著提示嗎?
持有外國核發之遙控無人機操作證認可乙節,將於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認可之程序,有關辨識操作證之真偽乙節,將參考評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民用航空局現正規劃製作遙控無人機相關宣導文宣及短片(含英文版),未來將適法案推動進度適時於民航局及各航空站網站進行宣導,考量外籍旅客皆從機場或港口入境,民用航空局將評估除可至民用航空局申辦外,可於入境時於航空站或港口等地就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