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擔保權人、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受分配人,對於計算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
明定擔保權人、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受分配人(例如執行債權人)對於計算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見時之異議程序(指南建議137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