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

擔保權人、擔保人或其代理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錄於主管機關建置之統一擔保線上登錄網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擔保權人、擔保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前項之罪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前項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本法採契約自由原則規範當事人權利義務,但亦需保障第三人權利,且本法採指南建議之聲明登錄制度,由當事人自行辦理企業資產擔保權之登錄,登記機關不負審查之責,此與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登記機關應負審查之責者不同,為確保登錄之真實性,避免當事人為虛偽登錄,健全擔保交易,並保護交易第三人,對於為不實登載者,予以刑事罰,爰明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