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登錄之辦理方式、登錄內容、應傳送文件、登錄費收取標準、查詢方式、費用、登錄證明書之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登錄之內容如何,辦理之方式等涉及諸多技術、細節,本法不宜詳細臚列,為免掛一漏萬,並因應登錄制度運用之靈活性,就本節有關登錄之辦理方式、登錄內容、應傳送文件(包括擔保契約)、登錄費收取標準、查詢方式、費用、登錄證明書之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包括登錄之註銷、更正、變更結果之傳送等),授權由主管機關視未來情形彈性決定,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