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企業資產擔保權之債務人或擔保人,以企業為限。

立法理由

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指明,本法係因應企業經營及資金融通需要而制訂本法,故排除債務人為非企業者之適用,況企業以外,非經商之其他權利主體,亦可經由民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規定,取得財產融資之管道。又企業資產擔保權之設定,係由擔保人以其企業資產擔保債務人之債務,故擔保人應為企業,爰設本條規定。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定義,擔保人為第三人時,債務人則非擔保契約之擔保人,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