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擔保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方法或其他相類之技術為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為確保企業資產擔保權之確定性,設定擔保權之擔保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第一項、指南建議13、15參照)。然電子技術發達,此項書面以電子方法處理,亦可擔當上開功能,故當事人得以電子方法為之,而所謂電子方法或其他相類之技術,舉凡有關電、數字、磁、無線電、光學、電磁或類似之技術均包括之(歐民草案1-1:107(5)參照),至其細節、技術性事項允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爰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