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業資產之應有部分設定企業資產擔保權,如關於該企業資產之質權或其他擔保權之設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
關於規定企業資產之法律,就該共有資產應有部分之設定質權,不乏設有特別規定者,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設定質權,為求法律體系統一性,若共有人以發明專利權之應有部分設定企業資產擔保權時,亦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