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應本於誠信原則並以商業上合理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企業資產擔保權不僅攸關當事人之利益,且與其他擔保權人、債務人、擔保標的之受讓人等之利益亦關連頗切,故當事人行使企業擔保權之權利或履行其義務時,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並以商業上合理方式(a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manner)為之(指南建議131、示範法第4條參照),此於擔保權人非依司法程序實行其擔保權時,尤然。當事人如違反本條規定之義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又本條係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合意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