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設定

明定企業資產擔保權之擔保人及債務人,以企業為限(草案第六條)。企業資產擔保權之設定,應以書面訂立契約(草案第七條),並以登錄、占有、控制為對抗要件,登錄則為基本之公示方法 (草案第八條)。引進營業常規概念,債權人得依營業常規善意取得有形資產之企業資產擔保權(草案第十條),確保企業資產擔保權之穩定性。企業得以現有及將來取得之有形資產、債權、銀行帳戶存款、智慧財產或其他無形資產設定企業資產擔保權(草案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亦得設定最高限額企業資產擔保權(草案第十三條) ,建構完備之企業浮動資產擔保權法制。另明定企業資產擔保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並就擔保標的之描述,許以概括性方法為之(草案第十二條),以應企業融資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