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企業資產擔保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以契約約定(草案第四條)。然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仍應遵循誠信原則,並依商業上合理之方式為之(草案第五條),確立當事人之基本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