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該視情況課稅! 就比如我來說! 每年一兩季會向美國網站買健身補給品! 因為有些台灣沒賣 或價格差價太多! 但我買超過三千自用! 卻被課稅重到比在台灣買還貴! 只買四千多! 海關說什麼我營業用?! 莫名其妙! 總共六七項加起來四.五千元多的東西能怎麼營業用? 一年才買一兩次! 這實在令人不服氣!

各位好!
感謝大家持續關注本議題。

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一、中國大陸:進出口貨物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約新台幣253元)以下者,免徵關稅。
二、日本:完稅額日幣1萬元(約新台幣2,703元)以下的單筆商品,進口免關稅。
三、韓國:進口品(含CIF)價值韓寰150,000(約新台幣4,676元)以下者,免徵關稅。
四、新加坡:總CIF價值不超過400新幣(約新台幣9,464元)的產品(不含酒類和煙草)可不需支付關稅和消費稅。
五、英國:進口貨物免稅門檻為15英鎊(約新台幣735元)。

進一步資訊,敬請上 『虛擬世界法規調適交流平台』-網路交易課稅討論參考資料-主要國家進口貨物小額免稅規定 查閱下載: http://www.vtaiwan.org.tw/international_detail.aspx?no=211&d=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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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要解決「高價低報、化整為零」的方式之一,
是改個指標:學郵局用「重量」計算

網購高價低報很難抓,但是如果單筆的重量達一個門檻(細節請由專家研判),就要課稅的話,就沒有「高重量低報」的空間

「化整為零」的分批運送,反而也會增加運輸方的運輸成本。

影響評估:

一般來說
原物料(食物、石材、金屬…)最重,
愈是科技或藝術加工的製品愈輕

以重量課稅
一方面海關檢查容易(用重量計就行)
一方面沒有高價低報的問題
一方面保護在地初級產業
一方面鼓勵科技和藝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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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實施的營業稅制其實跟日本的消費稅或歐盟的加值稅及新加坡的貨物勞務稅一樣,都是由消費國的消費者負擔,但是叫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跑去稅捐單位繳營業稅,那不就變得很麻煩嗎?所以稅制設計者就想到由相對少數且較具商業規模的賣家在收取貨款的同時,順道幫稅捐單位向買家代收營業稅,也就是營業稅是按收入外加的,對賣家來說,營業稅是代收款,是不能當收入的…

以臺灣來說,有公司商業登記的賣家有好幾十萬可以幫政府的忙代收營業稅,但是如果遇到國外賣家,叫國內的買家把要負擔的稅託給他們代收,他們真會幫忙代收繳給我們政府嗎?我想不會,所以只好把這個代收的任務交給海關吧!真要感謝海關的辛勞,光快捷一天就上萬件,很累人的…

如果你是稅制的設計者,希望用最少的成本來完成收稅的工作,國內有幾十萬的賣家可以代勞,請他們開統一發票來幫政府代收營業稅,問題就變得簡單多了,但是遇到國外賣家,也只能靠一個海關幫忙,跟幾十萬個國內賣家比起來,如果不在金額上訂個門檻,想必會影響到通關的效率吧?至於這個門檻如果改成重量,要考慮的是營業稅是從價課徵,如何用重量來評量貨物的價格,倒是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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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_yu_san的問題應該也是一般網拍族的疑惑吧!
以目前的稅法規定,公司行號進口進來的貨物如果是當商品買賣的用途使用,就不會是最終消費,原先付給海關的進口營業稅拿到的繳納證,就可以跟向國內進貨付給供應商貨款拿到應稅統一發票的情況一樣,都包含5%營業稅,這個稅款就是進項稅額,是可以拿來申報扣減應該繳納的營業稅,符合這種可以申報扣減的情況,是沒有負擔到營業稅的,倒是一般消費者進口貨物繳納的營業稅,既然是消費用途,而且也沒有申報扣減的問題,等於是負擔了這筆營業稅,差別只在於是把稅款繳給海關,而不是繳給賣家。

或許不是「全部改為重量」而是「低價貨物以重量計」
也就是拿重量當作一個底限,至少有重量的可以課到稅。

或是並立兩個標準(價格&重量),從較高者課稅。
測量重量的流程應該很容易,即使是並立,作業上不會太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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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關於營業稅從價計這點
能不能修改一下,或是就不叫營業稅,而就是貨運關稅?

(高價低報在網路交易上真的不太可能去防,你也無從判斷運貨本身是為了營業還是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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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討論來看我會覺得沒必要討論是否取消免稅耶,
因為如果取消的話就課不到網路賣家的稅了,
但如果不取消的話對從外國網路商場買東西進來自用的人也不公平,
因此應該要視情況調整,
而就 @STLI 所提供的資料來看,
在日本有些東西如果完稅額為新台幣2703元以下且經判定為個人使用或贈與用則可以免稅,
不知道日本他們是怎麼判斷進口進來的低價商品是拿來自用、拿來送人還是拿來賣錢?
如果能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的話,
應該比較能夠視情況調整?
另外有人提到應該以重量計價的問題,
不知道其他國家經常性的進口低價貨物是否有以重量計價的情況?
如果有那麼他們又是怎麼計價及怎麼課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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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ifulita,日本海關發布的官方資料中,提到是不是「個人輸入」(個人使用),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海關會從:1、個人用以直接購入商品的方式;2、(透過代購業者的話)代購業者進口商品方式等二方面加以觀察。
另外,日本海關也提到,「運送方式」,包括是利用國際郵件、國際宅配,還是一般商品船運或空運等不同作法。也是判斷上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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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台灣應該也可以用類似的標準來判斷進口進來的低價商品是拿來自用、拿來送人還是拿來賣錢吧?
如果是拿來自用或拿來送人的,
那麼免稅額應該可以調高到3500元、4000元甚至是4500元?
相對來講如果是拿來賣錢的那麼免稅額就應該要調降到2700元、2500元甚至是2000元,
當然調整的幅度是可以再討論的,
這些都必須要再拿目前的人民的消費水準及物價水準來一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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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ifulita@bestian 提出的兩個新想法。也請 @MOFTA 有空時回應,在目前海關程序裡,「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哪些相關考量?

依目前各國的規定,進口的貨品不論進口人是個人還是公司行號,也不論是進口來自己消費使用還是拿來營業買賣,大都用金額來設定免稅的限額,理由是營業稅採從價課徵的緣故,但是課徵的人不是內地的國稅局,而是由掌管通商口岸的海關在課徵進口關稅的同時,一併將進口營業稅給代徵掉,這也是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吧°但是進口人若是進口大量的商品來賣,其實跟以營利的公司行號沒兩樣,應該要辦理登記的,那進口這麼多量的貨品縱使金額在免稅限額以內,就要考慮是否不能再享有免稅的待遇,而這個取消標準,應該考慮的是這個進口個人是否構成次數經常而頻繁,因為唯有如此可說以營利為目的,而目前進口郵包就採這個方式,規定一個進口人半年內進口次數達到6次,或一個月達到兩次,就認定是具營利性質或經常消費,那是不給免稅的,縱使每次進口的金額在免稅限額內,以次數的經常性來做為得否續給免稅的標準,個人認為較重量客觀且可行,或可參考°

可是依照過去經驗,台灣會這抄一點那搬一些,然後拼湊成台灣特有的版本,就像核四大家為何不敢用,我不反核但是我也對核四的安全有疑慮,不論執政的政黨是誰都一樣!抄沒有關係,但抄就針對一個與我國情況最接近的抄,且要抄不能抄一半,要就全抄之後,再針對實際狀況,及可預見情況評估之後做適當修改。

就像台北高雄民風交通人口密度都不同,可是卻因為高雄負債,高雄學著台北這也收費那也收費,還亂塗銷汽車停車格,無視實際現場需求,就改劃機車停車格,導致多處因停車格不敷使用,而違規遭到拖吊,並亂劃禁止停車線未依照標準工法。

感謝@bestian及@ifulita之提問,有關「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在實務上以郵寄或快遞寄送判斷會有其困難,且海關關稅屬過境稅性質,屬消費稅屬性的營業稅亦由海關於貨物進口時併同關稅一併代徵,於貨物通關時尚無法針對其用途究屬自用或贈與予以認定免稅,如為旅客攜帶入境則較為容易判斷,但須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過實務上日本海關卻做的到在一定程度上能判斷進口進來的低價商品是拿來自用、拿來送人還是拿來賣錢,
那麼台灣的海關應該可以派員前往考察實務上他們是怎麼做的吧?
因為正如前面我所提過的,
不過是整個取消免稅還是說討論後維持免稅,
這都不是一種租稅公平的方式,
該課的稅就課、該給予免稅的就給予減免這樣才能夠維持租稅公平。

感謝@mofta及@ifulita的意見,不過還是要從稅制來談,必竟臺灣的營業稅雖有營業兩字,但是本質上還是消費稅的屬性,只要是財貨的消費國就取得課稅權,除非這個財貨是符合特定的政策目的,諸如政府為鼓勵國民閱讀報紙雜誌來提升知識水平而對消費這種財貨給予免稅以外,舉凡財貨只要在臺灣消費掉的話,國內消費者是要負擔消費稅(營業稅)的,只是進口自國外是繳給海關,繳稅憑證是海關發的稅費繳納證;購自國內的話,是繳給國內的公司行號,繳稅憑證則是賣家開的統一發票,這也是為什麼國稅局一直在講購物消費記得要索取統一發票的道理,因為沒拿發票,賣家就可能把消費者繳的消費稅中飽私囊了…總之,消費財貨是以應稅為原則,免稅是例外的。所以,進口低價的貨物可以免稅,必竟是例外,例外的理由當然不是因為消費者自己買來使用或用來贈送而不是拿來買賣賺錢,因為這些自用或贈送仍然是具備消費性質,還是不能構成免稅事由,進口低價貨物之所以免稅,還是考慮到稅務的稽徵成本跟民眾的依從成本。既然如此,這種不得已的免稅因素如果可以局部或全面克服,免稅門檻是應該往下調整,甚至拿到的。否則向國內的pchome或yahoo商城買東西,不論自用或轉售,也不分金額大小,都要負擔消費稅索取發票,而向淘寶進口東西因為低價就給予免稅,豈不變相鼓勵向外國人購物消費嗎?這絕對不是消費稅消費地課稅的設計本意。廢話這麼多,其實還是要回到消費國課稅原則,為了兼顧在國內購買及自國外進口的消費都應該負擔相同的消費稅,以達到租稅公平性及堅守租稅中立性,建議理想的稅制應該將現行進口低價免稅的規定取消,而配套措施就是想辦法叫這些外國賣家到臺灣來設立公司行號,成為臺灣的賣家,如此買家都可以索取統一發票,海關也可以省去面對消費者的困擾,這才叫真正的公平。

這裡有一個問題,
外國的網路賣家當然不可能到台灣來設立公司行號成為台灣的賣家,
正如台灣大多數的網路賣家不可能設立公司行號一樣,
這問題並不是單純的保持免稅或取消免稅能解決的吧?

感謝@ifulita的意見,我看到版主在這個議題的以下幾個子題已經提到要想法子讓那些賺臺灣網路買家錢的外國公司商號到我國辦登記,或者找個代理人來幫我們政府向消費者代收消費稅的構想,我覺得很棒,因為這樣這些外商才㑹跟國內的賣家負擔相同的協力義務,也只有如此,才有機㑹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租稅環境,國家的稅制走向甚至要延伸到全世界各國都該這麼做,才是長治久安的做法°我認為縱使100%在線上完成交易的網路公司,在成交的背後終究還是要由實體的自然人接手,這代表他還是要由虛擬世界降落到地面,而這個地面如果對應的買家在臺灣,那這個地面當然就會在我國,這個虛擬外商當然就要成為臺灣的實體公司,就該依照我國的公司法或商登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納入管理,必竟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營利目的,怎麼可以自動把賦予義務的權力給放棄呢?否則在臺灣有辦登記的網路公司,像pchome及yahoo等乾脆把實體辦公室給撤了,都升天到虛擬世界,然後也主張是境外公司,買家要的貨也從國外輸進來,是不是也可以適用低價免稅呢?公司法不就破了個大窟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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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賣家不一定在現實世界有自己的店舖或公司,
有一部份甚至可以說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像你我一樣的一般人只是因為有什麼不需要了的東西才會拿出來網拍,
這一點不管是國內外的網拍網站都是一樣的,
如果現在要想辦法讓那些外國賣家到台灣登記公司的話最多只查的到那些本來在現實世界就有自己的店舖或公司的賣家,
那些個人的賣家在自己國內都沒辦法開公司、開店舖了自然更不可能跑來對他們來說是外國的台灣開公司、開店舖,
更不用說那些本來在現實世界就有自己的店舖或公司的賣家也不一定會想要為了偶而才賣來台灣的東西特地來台灣開實體公司,
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外國的網路賣家當然不可能到台灣來設立公司行號成為台灣的賣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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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ifulita的意見,據瞭解財政部在94年發布網路課稅的規範時,已經考慮到時下網友們在拍賣平台加入會員就可以免會費而且不需要什麼展店成本的把一些用過的東西透過網拍給賣掉,當然也有網友做出通路而以此為業的,這跟實體開店面需要店面找助手看店招呼客人而有進入門檻不同,所以興起一股網路創業的熱潮,因此在稅務的部分就明白指出,如果網友是把《日常生活使用過》的家具衣物等等用品賣掉是不用代收消費稅的,又如果是創業,但每個月的『營業額不到台幣8萬塊』,因為達不到課稅門檻,是可以先暫時不用去辦稅籍登記的,當然買家向這些不用登記的網友買個東西,自然也就沒有需要付消費稅的問題,這跟現在討論消費者經常向國外進口「低價」貨物可以免繳消費稅的意思一樣,都是本來就該繳稅,但考慮到稅少卻要稅捐單位付出高昂的稽徵成本或要民眾承擔不低的依從成本而把它放掉的原因吧。再說,要賣東西來台的國外網友到台灣辦工商登記應該不是版主或財政部的本意吧,因為這些大大名字雖大,但是多數賺的還是小錢,算小蝦米,真正要的,應該是那些跨國的知名網路公司,像是Apple,Google,Amazon,Line,Facebook,淘寶等等,這個個可是大很不像話的巨鯨,要他們在網路的另一端賺錢之餘,到這一端的地面辦個登記或找個代理人負擔個代收稅款的義務,應該不為過吧!

不過就整體討論來看,
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應該不是針對那些跨國的知名網路公司,
更不用說他們有些根本不是網路交易平台,
整體討論下來不管怎麼看都是針對那些向外國網路商城(如:日雅拍、淘寶、日本樂天市場、ebay等等)買貨品進來的人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