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und the Gl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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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將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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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中國大陸
年度:2014
作者:謝孟珊 法律研究員整理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http://www.saic.gov.cn/

發佈日期:2015-02-05
content: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102年12月28日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法將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新法已於1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表示,修改《公司法》將可便利公司成立,激勵社會投資意願,鼓勵創新創業,特別是有助於小型、微型以及創新型企業發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拉動內需,加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本次公司法修正重點如下:

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開放一元公司:
3萬元(約新台幣15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約新台幣49.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約新台幣2,473萬元)的限制。
將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的規定,具體的出資時間交由股東自行約定。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成為登記事項,也不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因此政府將不再監督公司的實繳資本,而由股東與社會進行監督。然而這並不表示公司股東可以任意地訂立資本額不繳納而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如果股東未依約繳納股款,公司以及已繳納股款的股東都可以向之請求民事賠償;另外,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是需要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仍應繳納股款並依照所訂資本額對於債務人負責。
刪除貨幣出資額度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全數以技術出資:
27條第3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可以技術全數充之。

一般預料,本次修正將促成更多的高科技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成立以便利財務以及交易操作。

關鍵字;微型企業、創新、創業、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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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將提出群眾募資2.0法(Crowdfunding 2.0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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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美國
年度:2014
作者:謝孟珊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美國證管會SEC

http://www.sec.gov/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美國在2012年4月通過JOBS法案,開放網路平台進行股權式群眾募資,然而對於群眾募資的擁護者而言,法規仍有鬆綁的空間,部分聲浪反映JOBS法案中關於群眾募資的規範對於小企業而言過於嚴苛。

SEC為執行JOBS法案第三章而制定的群眾募資法尚未公告生效,然而2014年5月,美國眾議院議員Patrick McHenry又提出JOBS法案關於群眾募資的修正案「2014年股權式群眾募資修正法(Equity Crowdfunding Improvement Act of 2014)」,又稱為「群眾募資2.0法(Crowdfunding 2.0 Act)」。修正案對於JOBS法案群眾募資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將募資金額上限從一百萬美金提升到三百萬美金。(假如募資公司可以提供經會計師認證的財務報表,則可將金額提升到五百萬美金)。
將未受評等的投資人(non-accredited investors)的投資限額提升到5000塊美金或者是投資人年收入或年淨利的10%。
允許自我認證財務機構(self–certify financials)發行人募資五十萬美金,取得獨立會計師認證財務報表者募資五十萬至三百萬美金。
取消發行人營運年度報表以及財務聲明要求。
取消對於中介機構(群眾募資平台)繁瑣的要求,例如應確保每一個投資人閱覽其投資教育資訊並且積極地確認投資人了解可能損失其所有投資的投資風險。
取消發行人困難的義務,例如提供發行人財務狀況的說明,募資目的說明以及營收預定用途的說明。

關鍵字;網路金融、群眾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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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FCA公布群眾募資的政策說明書,確立監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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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英國
年度:2014
作者:謝孟珊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英國金融局FCA

http://www.fca.org.uk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英國FCA在2014年3月公布群眾募資的政策說明書(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將群眾募資分為四類:捐贈模式(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預購或回饋模式(Pre-payment or rewards-based crowdfunding)、借貸模式(Loan-based crowdfunding)以及投資模式(Investment-based crowdfunding),並確立FCA僅監管後兩者的政策。

2014年5月,英國群眾募資新法生效,針對借貸模式以及投資模式提出新管制規範如下。

借貸模式:



平台相關的所有資訊必須要清楚且淺顯地揭露與所有投資人。
所有的溝通資訊必須要正當且不可誤導。
借方的資金必須要獨立於平台的資金,所以假設平台發生財務危機,也不會波及到借方資金。
必須要取得擔保以確保縱使平台無法營運,還款仍能夠進行。這樣的措施包含取得第三方為平台紓困。
假如貸款無次級市場,投資人有權在十四天之內無任何理由取消貸款。
投資人有權取得金融申訴服務進行申訴。
平台資本額要求依照交易額決定,最低資本額為五萬英鎊。
群眾募資不適用「金融服務補償機制(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簡稱FSCS)。



投資模式:

借貸模式的規範同樣適用於投資模式,但是投資模式下的投資人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必須在投資屬性上被歸類為成熟的投資者,如金融接觸、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接觸或者被評定為高淨值客戶(HNW)。
如果為零售客戶,可投資金額不可超過淨投資資產的10%。
通過線上妥適性測驗。

關鍵字;網路金融、群眾募資、P2P網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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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行擬限制網路支付消費以及轉帳支付的限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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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中國
年度:2014
作者:謝孟珊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中國人民銀行

http://www.pbc.gov.cn/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目前仍在公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版草案是於2012年1月公告徵求意見,後於2014年1月再次進行補充修正,於今年3月徵求意見,提出了限額規範,引起很大的討論。為此,人行已於今年10月提供修正版本,將很快對外徵求意見。

《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所制定。所稱網路支付業務是指客戶通過電腦、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路資訊系統遠端發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機構為付款人和網路特約商戶的電子商務交易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活動。

今年三月公告徵詢公眾意見時,最主要的爭議在於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原有草案規範如下:

第二十四條 單位支付帳戶的資金來源僅限於其同名人民幣銀行帳戶,資金只能用於消費;個人支付帳戶的資金來源僅限於本人同名人民幣銀行借記帳戶、本支付機構按規定發行的預付卡充值和個人支付帳戶轉入,資金只能用於消費和轉帳轉出。

第二十五條 個人支付帳戶轉帳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統一客戶所有支付帳戶轉帳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通過客戶的銀行帳戶辦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支付帳戶單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同一人客戶所有支付帳戶消費月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通過客戶的銀行帳戶辦理。

對於消費以及轉帳支付的限額,在草案公告之初引起諸多爭議。為此,新版草案已經做了放寬規定,擬不分消費或者是轉帳,將金額上限提供為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關鍵字;網路金融、第三方支付、網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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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為股群模式以及債權模式群眾募資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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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法國
年度:2014
作者:謝孟珊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

http://www.amf-france.org/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今年(2014年)5月30日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簡稱AMF)發布第2014-559號法令(Ordinance no. 2014-559),為群眾募資作出證券法規鬆綁,包含股權模式(equity model)群眾募資以及債權模式(lending model)群眾募資。本法令將於2014年10月1日生效,然而仍待AMF制訂相關施行法規。

股權模式


新法創設了「群眾募資投資顧問(crowdfunding investment advisors,conseil en investissement participatif,簡稱CIP)」的制度並建立相關規範,CIP於網站上提供資產證券以及部分債權證券(equity securities and certain debt securities)。


CIP不得收取投資人的資金(屬於其收益部分,例如手續費等不在此限),並且不得自發行公司取得證券。
CIP限於法國成立之法人,但是不需取得法國審慎監理局ACPR(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或AMF之許可。
CIP應:

	於ORIAS(Organisme pour le Registre des Intermédiaires en Assurance)註冊為金融營運以及支付服務的中介單位。
	提供某種道德上的保障(moral guarantees)。
	加入獲認證之公協會以確保其服務AMF相關規範。
	具備保險政策(相關擔保金額將於2016年7月1日前發布)。
	符合Ordinance no. 2014-559之優良行為規範。
	確保顧客的權益獲得相當保障,並確保顧客獲得相當資訊以評估其投資風險。


CIP適用於反洗錢以及反恐相關法規,並受AMF監管。
新法提供公開發行法規的例外規定,CIP在其網站上所發行的股權或債權證券,假如其於一年內所發行的金額低於法定額度(目前為一百萬歐元),即非公開發行。





債權模式



群眾募資平台是以舉債方式營運者,應註冊為群眾募資中介者(crowdfunding intermediaries,intermédiaires en financement participatif,簡稱IFP)。債權模式群眾募資平台應註冊,但並非未註冊即不能營運。
IFP的每個借貸計劃不能超過一百萬歐元,每個貸方每一計劃每筆借款不得超過一千歐元。其他條件,例如借貸期間應於未來由主管機關發布相關規範。
IFP應:

	於ORIAS註冊。
	提供某種道德上的保障(moral guarantees)。
	具備保險政策(最低擔保金額將於未來發布相關命令)。
	遵守Ordinance no. 2014-559所樹立的優良行為規範,主管機關應發布細則以規定 i. 優良行為規範適用的情況。 ii.中介網站的註冊模式。 iii.中介服務的使用條款。


假如IFP想要在借方與貸方之間轉移資金,應取得ACPR的許可並取得支付機構(payment insitution)的執照。
銀行以及信用機構、支付機構、電子錢發行人、PSI以及CIP也可以擔任IFP。
IFP應適用反洗錢以及反恐條款,並受ACPR監管。

關鍵字;網路金融、群眾募資、P2P網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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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網路免稅法案」已送交参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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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美國
年度:2014
作者:官瑀婕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美國眾議院(The 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http://www.house.gov/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以永久禁止美國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際網路存取服務(internet access service)課稅的“The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聯邦層級的「網路免稅法案」),經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以30比4的票數表決通過,目前已送交美國參議院等待審議中。

該法案最早始於1998年,歷經三次延長實施期限,最後一次經國會表決通過展期是在2007年,並即將於2014年11月1日期限屆滿。換言之,參議院必須於今年11月1日前表決通過本法案繼續實施,否則,部分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實施電子商務課稅政策的州(例如夏威夷州、新墨西哥州、德州、威斯康辛州、俄亥俄州等)便能重新啟動相關課稅措施。

支持本法案的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表示,通過網路免稅法案,有助於數位經濟的活絡發展;另一方面,反對此法案者所主張的理由則不外乎電子商務免稅會減少州與地方政府的稅源。根據聯邦稅務主管機關估計,全美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因電子商務免稅而少收至少5億美金的稅收,而光是德州,一年就因此少收3億5800萬美金的稅金。

此法案能否於11月1日前表決通過,尚待觀察。

關鍵字:電子商務免稅、The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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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針對國際稅務問題發表「處理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報告 (Addressing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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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國際組織
年度:2014
作者:官瑀婕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http://www.oecd.org/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於2013年 2 月12日發表「處理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報告 (Addressing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並於同年7月中發布 BEPS 行動計畫,預定於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完成各項改革方案。

過去,國際租稅制度的設計重點在於如何避免企業遭受重複課稅。但在今日的電子商務營運模式下,國際租稅面臨的挑戰反而是多國籍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MNE)透過租稅安排,將利潤與創造利潤的活動地點分離而導致跨國避稅、甚至產生重複不課稅 (double non-taxation) 之結果。

OECD發布此份《處理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報告,主要目的在於呈現客觀且完整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議題。稅基侵蝕的原因很多,但其中利潤移轉是關鍵因素。這份報告提出幾個重要的國際租稅原則及這些原則所創造出的 BEPS 機會。

報告談到四個主要的國際租稅原則:

租稅管轄權 (jurisdiction to tax)
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債權 (leverage)
反避稅 (anti-avoidance)

該報告指出目前的主要壓力區:

國際間對於企業組織型態與財務工具的認知差異。
租稅協定應用在數位經濟。
移轉訂價,特別是移轉風險與無形資產、資產所有權的人工分拆(如成本分攤協議)、獨立交易中不常見的受控交易。
反避稅措施的有效性,特別是一般反避稅、受控外國公司、反資本稀釋與協定濫用。
有害的租稅利益體制(harmful preferential regimes)的存在。

為了處理上述壓力區問題,OECD 將會發展一套完整的行動計 (“comprehensive action plan”)。該行動計劃的主要目的在提供各國能夠將課稅主權與實際經濟活動聯結的工具,主要內容將包括:

提供能夠停止或中和組織型態與財務工具認知差異效果的工具、
修改或重新解釋移轉訂價指導原則、
提供能夠解決租稅管轄權與數位經濟議題的新方案、
提供更有效的反避稅措施、
提供集團內財務交易的處理規定、
提供能夠有效抗衡有害租稅利益體制的方案、
建議能夠及時執行上述措施的最佳的方式、
建議可以有效解決雙重徵稅的措施,譬如增加租稅協定中的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與仲裁的效率。

關鍵字:電子商務、國際租稅、租稅管轄權、稅基侵蝕、利潤轉移、移轉訂價、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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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解鎖消費者選擇及無線競爭法」,將手機解鎖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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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美國
年度:2014
作者:賴怡君 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美國白宮

http://www.whitehouse.gov/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4年8月1日簽署通過「解鎖消費者選擇及無線競爭法」(Unlocking Consumer Choice and Wireless Competition Act)將手機解鎖行為合法化,消費者和第三方解鎖服務可以在無需獲得電信業者同意的情況下解鎖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消費者在與電信業者的契約期滿後,便可通過解鎖設備自由選擇其他電信業者,也可以在海外使用既有設備。

法案重點摘要如下:

背景:

美國國會圖書館於2013年1月認定「手機解鎖」為非法行為,解鎖行為在數位千禧年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受反規避條款限制。

消費者認為,手機解鎖目的主要是更換電信業者,僅為電信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關係,而非由著作權法規範相關行為,造成智慧財產權擴張侵害到實體財產權情形,故應修法。

要件:

	需為消費者,即手機擁有者。
	需為消費者與電信業者契約期滿。
	適用之行為客體包括:
	
		商業行動資訊服務、商業行動無線電話服務。
		無線電信網路。
		無線手持裝置、無線裝置。

關鍵字:電信、解鎖、無線、數位千禧年法案、著作權、手機、行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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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透過維基百科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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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美國
年度:2014
作者:謝孟珊 法律研究員整理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加州眾議院

http://assembly.ca.gov/

發佈日期:2015-02-17
content:
繼芬蘭首開先例成立”Open Ministry”網站蒐集民眾意見進行群眾智慧立法(crowdsourcing legislation),2013年冬天美國加州眾議員Mike Gatto宣稱他將進行一個實驗,透過維基百科將法案草擬的過程享大眾公開,民眾可透過維基百科線上修改法案。依此,2014年5月初,美國加州眾議院以72-0通過AB1520法案,本法案內容是關於保留特定遺產做為寵物照護,本法案被稱做是「維基法案(Wiki-bill)」。雖然是對大眾公開,但是由於本議題著重於「遺囑」的問題,因此所吸引到的多為法律專業人士,Mike Gatto認為下此將提供較具爭議性的議提供公眾討論立法,因為爭議性議題才可以吸引到社會大眾的目光,而透過維基百科立法也才可以獲致最大的功效。

由於AB1520法案的成功,未來美國應會有更多法案透過此類立法流程進行。

關鍵字:網路公民参與、群眾智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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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目前對法規進行鬆綁,以推展共享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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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英國
年度:2016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英國下議院

發佈日期:2016-08-09
content:
英國於2015年3月26日下議院2讀通過法規鬆綁法案(Deregulation Act 2015),本法案主要針對開放共享經濟所相關之法規,進行鬆綁。

以短期、日租套房為例,目前開放倫敦試點,並以地方政府之房屋租賃部門(Rented Housing Sector of 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做為主管機關,關於相關稅收部份,則仍應依地方政府金融法第1部份地方住房稅課徵。

本法案目前仍在審議中,相關內容將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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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nb將協助巴黎官方徵收旅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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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法國
年度:2016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法國國會

發佈日期:2016-08-09
content:
Airbnb於2015年8月25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布與法國達成協議,將透過其平台徵收旅遊稅(Tourist Tax),並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預計將來會延伸到巴黎以外的地區。此協議主要源自於法國於2014年明文要求此型態之共享經濟網路平台應徵稅並自行再轉交予政府,條文可參見Bill ALUR(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4/dossiers/acces_logement_urbanisme_renove.asp)。該條文簡化了法國房屋共享經濟之相關管制條文,房客將會於帳單上收到每晚每人0.83歐元項款。

Airbnb早已先於舊金山、波蘭以房東的身分徵收旅館稅與旅遊稅,並正與阿姆斯特丹、費城、芝加哥、馬里布、聖荷西、聖地牙哥和美國華盛頓特區等地區的官方政府商談相關課稅事宜。Airbnb表示這會是一項艱難的任務,畢竟世界各地的課稅規則皆大相逕庭,但仍舊會積極地與各大城市合作,建立友善且合法的課稅流程。

title:
加州車輛監理部將舉辦公聽會,研議新修訂之自動駕駛使用規範
table:
類別:無人機具
區域:美國
年度:2016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加州車輛監理部

https://www.dmv.ca.gov/portal/dmv

發佈日期:2016-08-22
content:
基於1298參議院議案(Senate Bill 1298, Chapter 570; Statutes of 2012)要求加州車輛監理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制定公路自動駕駛使用和測試相關規範,於2014年9月,加州車輛監理部已公布製造廠商的車輛測試標準,並於2015年12月中旬公布針對自動駕駛使用之規範。該使用規範將開放民眾評議,預計自動駕駛在不久的將來便能上路。該新規範係為確保自動駕駛和使用道路民眾的安全,並鼓勵自動駕駛科技的發展,內容包括車輛安全、認證、營運者責任、登記、證照、隱私權和網路安全等。此外,就製造廠商之認證,要求需有第三人團體之測試,以確保車輛檢驗結果之獨立性。營運者需於自動駕駛車內全程在場,並有能力處理機械故障或其他緊急事故,目前未打算開放無人的自動駕駛車輛。自動駕駛車輛應備有自動偵測和診斷數位網路攻擊和其他非經允許的軟體入侵,並警告營運者,使營運者可改為手動駕駛等。加州車輛監理部將舉辦兩場公聽會,邀請相關行業、消費者、公共利益團體、學者和一般民眾等一同參與訂定修法。

title:
沙烏地阿拉伯人力資源發展基金會宣布新電傳勞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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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沙烏地阿拉伯
年度:2016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沙烏地阿拉伯勞動部

發佈日期:2016-08-22
content:
沙烏地阿拉伯(下簡稱沙國)勞動部(Ministry of Labor)與人力資源發展基金會(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und, HRDF)合作,推動在家工作計畫(work from home project),特別有助增加身心障礙者、慢性病患和女性在家工作機會,目前該計畫仍在公眾意見徵集階段。2015年1月人力資源發展基金會將宣布該電傳勞動(telework)計畫內容。目前沙國已有公司採行電傳勞動方式並有社會保險保障,勞動部承諾將監督在家工作計畫申請與執行,一方面杜絕幽靈員工,一方面確保彈性工時。在家工作計畫也適用於其國內「分級計畫(Nitaqat)」(鼓勵私人企業提供沙國人就業機會)所屬之員工,並能提高企業人力沙烏地化率(Saudization Ratio),因為每一個身障勞動者將視為四個沙國國民勞動力來計算,同時也可保障身障者基本工資。

註:企業人力沙烏地化率(Saudization Ratio):公司僱用外勞原則上不得超過總人力之75%,因特殊原因聘用外勞超過75%限制者,必須專案向勞工部提出申請。

title:
UBER拒載使用輪椅者將有違反美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虞
table:
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美國
年度:2016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司法部

發佈日期:2016-08-22
content:
提供運送服務的UBER是否需要遵守美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ADA),分別在加州,德州,和亞利桑那州法院興訟,控訴UBER司機拒載身心障礙者,這違反ADA有關提供運送載客之服務提供者,不能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待遇.

然UBER主張其為交通網絡公司(Transportation net company)非公眾交通服務提供者(public service),私部門需涉及公共利益始需要遵守ADA, 因而不受該法拘束.此外,其公司政策為提供每個人更多交通選擇,包含視障者,使用輪椅等行動不便者.而美國司法部表示,聯邦交通法規強調:ADA不只適用計程車,亦應及於外包交通服務的公司(ensures that, while a public entity may contract out its service, it may not contract away its ADA responsibilities)

事實上,UberWAV或UberASSIST亦有專門針對使用輪椅的乘客提供服務,問題在於UberX司機有些並未遵守Uber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導致拒載有導盲犬或輪椅的乘客事件時有所聞,而這亦涉及Uber對於其司機屬於雇傭還是承攬契約,對其監督控管責任程度多大

目前Uber已和美國加州視障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Blind in California)和解,對於拒載有導盲犬提出損害賠償,而其他相關聚在身障者之訴訟仍在進行中,未來加州法院認定UberX司機為受僱人非承攬工之判決,是否對Uber在ADA責任認定造成影響,仍需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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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雲端處服務業者祭出新資料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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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個資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歐洲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歐洲雲端基礎服務企業聯盟

https://cispe.cloud/

發佈日期:2017-02-23
content:
歐洲雲端基礎服務企業聯盟(CISPE)2017年1月提出「雲端基礎服務業者資料保護行為準則」(Data Protection – Code of Conduct for Cloud Infrastructure Service Providers),要求業者如處理雲端消費者個人資料,遵循行為準則之嚴格要求。準則除更細緻提供業者歐盟GDPR等相關法令遵循外,明確定義業者之資料安全責任,同時要求提供雲端消費者資訊自主空間,讓消費者得以要求儘於歐洲經濟區內(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處理、保存其個人資料。

行為準則將可提供歐洲雲端消費者一判斷之參考方向,評估業者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title:
歐盟執委會發布最新資料經濟策略通知
table:
類別:個資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歐洲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歐盟執委會



發佈日期:2017-02-23
content:
歐盟執委會於今年1月10日發布「歐洲資料經濟建構通知」(Communication on building a European data economy)。「通知」以2014年「資料驅動經濟通知」(Communication on data-driven economy)為基礎,重點討論資料跨境傳輸與資料在地化議題。

此外,「通知」歸納新興資料科技發展下所衍生之法律議題,包括:

  1. 與個人無關之自動化資料之近用、傳輸;

  2. 資料法律責任;

  3. 非個人資料之可攜性(portability)、共用(interopability)與標準。

歐盟資料經濟之發展,據2015年統計,已達2720億歐元之規模,發展領域涵括健康、食品安全、氣候、節能、智慧交通與智慧城市等,歐盟將持續針對重點領域,尋求資料經濟的發展機會。

title:
日本擬於2018年推動AI安全認證
table:
類別:個資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日本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總務省

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kenkyu/iict/

發佈日期:2017-02-23
content:
日本從去年(2016)開始,積極投入人工智慧(AI)領域。總務省、文部科學省和經濟產業省於2016年4月成立「人工智能技術戰略會議」由政府主導人工智慧研發,其下並設立研究協作會議以及產業協作會議,加速AI技術研發及成果應用。此外,內閣並於2016年5月設立「人工智能與人類社會理事會」探討AI與人類社會之關係,旨在促進人類社會發展。2016年6月總務省提出「人工智慧(AI)網路化研討會」期中報告以及「AI網路化影響與風險」報告,展望AI發展下的社會型態,分析AI網路化後的影響、風險還有待解決問題,如涉及個人資料之隱私問題、資通訊基礎設施完備、AI網路的治理等。

因為存在上述問題,且AI也一直有人類社會安全疑慮,日本政府準備研擬AI安全認證,規範所有內建AI的產品、機器人,已確保使用者安全,建立社會大眾對AI的信賴,預計於2018年開始推行。總務省將成立認證單位,審查AI技術,同時要求意外事件發生時的AI反應邏輯。總務省也將針對事件發生之責任歸屬、風險控管等,進行研究。

title:
PDPC發布、修訂個人資料電子媒介保護指南和個人資料物理上處理指南
table:
類別:個資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新加坡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https://www.pdpc.gov.sg/home

發佈日期:2017-02-23
content: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發布一份新指南「個人資料時防止意外披露指南」(Guide to Preventing Accidental Disclosure),為組織提供在處理和發送個人資料時防止意外洩露的知識,提供以下指導:

PDPC並更新「個人資料電子媒介保護指南和個人資料物理上處理指南」(Securing Personal Data in Electronic Medium and Guide to Disposal of Personal Data on Physical Medium),為組織處理個人資料的提供新的示例做法。
「中小企業網站建置指南」(The Guide on Building Websites for SMEs)還更新了一個關於使用現成軟體的新章節,建議組織了解軟體的功能,以及如何配置以處理個人資料。 

title:
中國人大第25次會議首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
table:
類別:電子商務
區域:中國大陸
年度:2016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http://www.npc.gov.cn/

發佈日期:2017-02-22
content:
中國全國人民大表大會12月19日舉行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首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該草案共8章94條,內容主要包括:

  1. 明確電子商務定義,如電子商務、信息網路、商品交易、服務交易、經營活動等;

  2. 區分一般電子商務經營者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並著重對第三方平台之規定(規劃經營者審查機制、要求公開、透明交易原則、遵循記錄保存等要求,以及提供退場機制等);

  3. 明確對於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和快遞物流三方保障,鼓勵數據信息交換共享,強調用戶個人信息採取相應保障措施,以促進數據信息合法、合理利用;

  4. 設專章對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範,由國家推動建立監督管理體系,並電子化電子商務通關、稅收、檢驗檢疫等通關環節,促進貿易便捷。

19日國務院發佈《「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也提出「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求針對互聯網與各行業融合發展的新特點,調整不適應發展要求的現行法規及政策規定,與電子商務法草案之提出相呼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