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und the Gl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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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漢米爾頓市有望擬通過新法合法管制網路叫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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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加拿大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加拿大漢米爾頓市普通事務委員會

https://www.hamilton.ca/council-committee/council-committee-meetings-0

發佈日期:2017-02-23
content:
加拿大安大略省漢米爾頓市(Hamilton)於2017年1月18日通過新法,要求網路叫車平臺,如Uber,需有如同計程車的保險機制,並規定車輛應有可識別網路叫車平臺公司之要求。此外,漢米爾頓市會有目前將近900筆Uber司機之資料庫,確保司機皆屬合法,並禁止網路叫車平臺的司機於路上隨行接受招纜生意,減少網路叫車平臺的營運風險,並加強大眾運輸的公共安全。

該法更規定,Uber應每年繳交5萬美元的年費,並按每次旅程的6%繳交稅賦。市政府更會有專職人員處理網路叫車平臺的執照管理,該稅收將可預期為市府增進每年11萬美元的收入。另一方面,為保障傳統計程車行業,漢米爾頓市政府將調降計程車的營運年費,由194美元調降為100美元,並僅限傳統計程車司機可於路邊人行道處招攬生意。目前該法案待2017年1月25日由市議會同意簽署,一旦通過,就正式成為市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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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將開庭定UBER服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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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歐洲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歐盟法院



發佈日期:2017-02-23
content:
歐盟法院於2016年11月29日由最高法院開庭審理UBER案,本案將決定UBER於歐盟區域範圍內的服務性質,而交通運輸服務(transport service provider)或資訊平台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 provider),甚或綜合服務的性質判斷,也將影響UBER日後於歐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

UBER 2012年開始於歐盟區域提供共乘服務,遭遇歐盟會員國當地政府、運輸服務業者反對聲浪(2014年西班牙禁止UBER營運;2016年法國各地計程車公會對UBER進行抗議遊行,同年法國政府認定UBER為非法交通營運,判處罰鍰),擔心UBER不受當地運輸服務業者安全規範等約束,會造成不公平競爭。

UBER於本案主張其性質為資訊平台服務提供業者,並認為UBER共享經濟的目標與歐盟減少歐洲各國交流壁壘之宗旨一致,在網際網路統一市場上,將有助減少歐洲市場壁壘。判決預計於2017年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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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利桑那州於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全面合法化共享短期住宿之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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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美國
年度:2017
作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亞利桑那州州政府

https://az.gov/government/arizona-government

發佈日期:2017-02-23T02:27:24
content:
2016年5月13日,亞利桑那州州長Doug Ducey簽署共享短期住宿新法案SB1350,該法案於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美國首次完全開放共享短期住宿的法案。根據州長Doug Ducey之說法,乃希望讓亞利桑那州成為共享經濟之州,並預期可吸引觀光潮,讓當地居民可以直接受益於觀光客的經濟效益。

該法案規定,州政府轄下的所有城市皆不得僅因經營短期住宿業者之地點未登記為飯店而禁止經營短期住宿,換言之,Airbnb和HomeAway等業者皆可自由地提供房東登載短期住宿服務。亞利桑那州共享短期住宿的新法案允許房東提供臥房的短期住宿,甚至是整個房屋的短期住宿,對房地產出租數量和住宿期間毫無限制,整個社區甚至都能成為度假用的短期住宿區。

此外,透過合法化,新法案亦規定提供短期住宿平臺之業者可協助蒐集並繳納5.5%的稅賦,直接從房客的帳單中扣繳,並由平臺經營業者蒐集和繳納予亞利桑那州稅務部(Arizona Department of Revenue)。經營短期住宿的房東利用原居住用的房地產,即便經營短期住宿,仍採用居住型財產稅率(Residential Property Tax Rate)。如此,不僅共享短期住宿不再會有逃漏稅的爭論,對政府、房客和房東而言亦能減少許多時間和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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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澤西州立法建構網路叫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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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共享經濟
區域:美國
年度: 2017年
作者: 資策會科法所 蕭郁溏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紐澤西州州政府

http://www.state.nj.us/nj/gov/

發佈日期:2017-03-20T08: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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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紐澤西州州長Chris Christie簽署通過新法案「交通網路公司安全與管制法」(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 Safety and Regulatory Act),新法案將於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案規定交通網路公司應向州汽車監理委員會(Motor Vehicle Commission)申請登記。新法案管制內容包含申請核准、駕駛人背景調查與資格限制、高度監管政策、乘客申訴管道與程序、責任保險,以及紀錄留存等。

關鍵字:共享經濟、Uber、背景調查

Assemb. B. 3695, 217th Leg., Reg. Sess. (N.J. 2017).

Bill Wichert, NJ Gov. Signs Bill Regulating Ride-Hailing Cos., Law 360, Feb. 13, 2017,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891145/nj-gov-signs-bill-regulating-ride-hailing-cos (last visited Feb.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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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雲端服務業者祭出新資料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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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歐洲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其樺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歐洲雲端基礎服務企業聯盟(Cloud Infrastructure Services Providers in Europe, CISPE)

https://cispe.cloud/

發佈日期:2017-03-24T08:03:06
content:

「數位生活帶給大家諸多便利,但當您上網註冊成為某服務之會員,或是上傳圖片,檔案等資料至雲端時,可有想過這些資料將如何被處理利用呢?歐洲業者有關個資保護的自律性行為準則,提供您評估方法。」

歐洲雲端基礎服務企業聯盟(CISPE)2017年1月提出「雲端基礎服務業者資料保護行為準則」(Data Protection – Code of Conduct for Cloud Infrastructure Service Providers),要求業者如處理雲端消費者個人資料,遵循行為準則之嚴格要求。該行為準則除更細緻提供業者歐盟GDPR等相關法令遵循,明確定義業者之資料安全責任外,同時要求提供雲端消費者資訊自主空間,讓消費者得以要求儘於歐洲經濟區內(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處理、保存其個人資料。

該行為準則將提供歐洲雲端消費者判斷之參考方向,評估業者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已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關鍵字:雲端基礎服務、個人資料保護、行為準則

資料來源:https://www.out-law.com/en/articles/2017/february/cloud-industry-body-sets-up-new-data-protection-code-/

https://cispe.cloud/wp-content/uploads/2017/02/CISPE-CodeOfConduct-2701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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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州聯邦法院認網站非屬公共設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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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其他關聯議題
區域:美國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李姿瑩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佛羅里達州聯邦法院



發佈日期:2017-03-28T04:42:34
content:

「數位時代來臨,食衣住行育樂等商品服務都朝向在網路上全套完成之趨勢,是否人人均有平等機會透過網路獲取生活所需之資訊?有關身心障礙者或老年化等先天或後天導致身體功能喪失之族群,其網路人權將如何被看待?」

佛羅里達聯邦法院(Florida Federal Court)判決「海洋世界」(Seaworld)非屬於「公共設施場所」(public accommodation),無美國身心障礙者法第三章(America n Disable Act, Title III)適用。該法院引用西南航空公司案(Access Now, Inc. v. Southwest Airlines, Co., 227 F.Supp.2d 1312 (S.D.Fl. 2002)),認為網際網路為特殊媒體(unique medium),稱為網路空間(cyberspace),沒有一定地理疆域且可為任何人所近用(access),原告無法證明海洋世界網站使其無法使用特定、實體(physical)或具體空間(concrete space)服務,如:航空公司櫃臺或旅行社訂票服務。因此,無法依據美國身心障礙者法第三章主張該網站障礙對身心障礙者為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像其他人一樣有平等機會使用海洋世界各種服務。

反觀公部門有關無障礙網站設置,美國聯邦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之網站有提供無障礙網站之責任。美國行政部門建築交通障礙排除會(U.S. Architectural and Transportation Barriers Compliance Board (the “Access Board”))於2017年1月5日公布「網頁內容可及性指引」(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 WCAG 2.0),要求所有聯邦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網站技術應達WCAG 2.0第A和AA等級。

(來源:http://news.err.ee/120454/bill-seeking-to-restrict-alcohol-sales-reaches-estonian-government)

關鍵字:ADA、 web accessibility、無障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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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呼籲美國應更加保護加拿大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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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個資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加拿大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孫鈺婷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加拿大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https://www.priv.gc.ca/en

發佈日期:2017-03-31T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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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可以從國外購買潮牌服飾、好用電器產品,且跨海交易有時還免運費!但您有想過您線上刷卡資料、消費習慣等個人資料有妥善受到保護嗎? 」

加拿大隱私專員聲明,加拿大人在美國之隱私保護不足,因為依據無法律效力的行政協議。在致司法公共安全和國防部長的信(letter to the Ministers of Justice, Public Safety and Defence)中,隱私專員Daniel Therrien請求加強對加拿大人的隱私保護,該信件為加拿大隱私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OPC)考量美國總統(President Donald Trump)之行政命令的影響,若將加拿大列入美國國會去年通過的「司法救濟法」( Judicial Redress Act)指定國家名單中,將與歐盟及26個歐洲國家公民同樣得透過美國法院就隱私權保護採取救濟程序,並給予如同歐洲國家隱私保護水準,如:加拿大與美國跨境行動計劃及其隱私原則聯合聲明(Canada-U.S. Beyond the Border Action Plan and its Joint Statement of Privacy Principles),將可加強行政協議對於加拿大之隱私保護。

(來源: https://www.priv.gc.ca/en/opc-news/news-and-announcements/2017/let_170310/

https://www.priv.gc.ca/en/opc-news/news-and-announcements/2017/an_170310/)

關鍵字: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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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將開庭定UBER服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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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共享經濟
區域:美國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法所 林其樺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 歐盟法院



發佈日期:2017-04-10T05:43:12
content:

「共享交通服務性質,歐盟怎麼看?」

歐盟法院於2016年11月29日由最高法院開庭審理UBER案,本案將決定UBER於歐盟區域範圍內的服務性質,為交通運輸服務(transport service provider)或資訊平台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 provider),甚或綜合服務的性質判斷,也將影響UBER日後於歐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

UBER 2012年開始於歐盟區域提供共乘服務,遭遇歐盟會員國當地政府、運輸服務業者反對聲浪,如:2014年西班牙禁止UBER營運;2016年法國各地計程車公會對UBER進行抗議遊行,同年政府又認定UBER為非法交通營運,判處罰鍰等,擔心UBER不受當地運輸服務業者安全規範等約束,會造成不公平競爭。

UBER於本案主張其性質為資訊平台服務提供業者,並認為UBER共享經濟的目標與歐盟減少歐洲各國交流壁壘之宗旨一致,在網際網路統一市場上,將有助減少歐洲市場壁壘,本案判決預計於2017年公布。

關鍵字:共享經濟、Uber、背景調查

資料來源:

http://www.out-law.com/en/articles/2016/december/eu-court-to-determine-how-ubers-business-should-be-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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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成立資料創新計劃辦公室,促進資料驅動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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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新加坡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法所 孫鈺婷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新加坡通訊及新聞部



發佈日期:2017-04-14T09: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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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資料共享之便利同時也對相關業者帶來隱憂,業界認為缺乏良好資料、意識和專業知識,以及對監管的擔憂等種種問題,促使新加坡政府祭出資料沙盒政策」

因應產業問題,新加坡預計成立資料創新計劃辦公室(Data Innovation Programme Office, DIPO)推動資料驅動之創新,資料沙盒(data sandbox)則作為企業安全共享資料之平台,希冀透過幫助資料驅動項目與在新加坡發展資料生態,以解決產業問題。DIPO主要政策包含:(1)鼓勵和促進資料驅動的創新項目(2)確保新加坡資料生態之發展。

此外,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亦將檢討其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同時採取額外措施,確保企業知道如何正確利用個人資料。

關鍵字: 資料經濟、資料驅動

資料來源:

https://www.out-law.com/en/articles/2017/march/singapore-data-innovation-programme-office-to-facilitate-data-driven-innovation-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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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隱私保護協議針對隱私保護之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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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
區域:歐洲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法所 孫鈺婷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 歐洲議會



發佈日期:2017-05-19T0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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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議員(MEPs)呼籲歐盟執委會針對歐美隱私保護協議(Privacy Shield)再為適當評估,並確保透過該協議下傳輸之資料,應達到歐盟基本權利與資料保護規則要求與保護,並提出其擔憂如下:

允許國安局與包括聯邦調查局在內的16個其他機構無需法院命令或國會授權,分享大量個資。(2017年1月總統公布第 12333號行政命令(Procedures for the Availability or Dissemination of Raw Signals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by the 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under Section 2.3 of Executive Order 12333)。

  1. 欠缺應獲得使用者明確同意之規定。

  2. 公部門因不足法定人數導致執行力受限。

  3. 美國國務院監察員機制獨立性不足。

  4. 缺乏有效司法救濟。

關鍵字: 隱私保護

資料來源: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2F%2FEP%2F%2FTEXT%2BMOTION%2BB8-2017-0244%2B0%2BDOC%2BXML%2BV0%2F%2FEN&language=EN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2F%2FEP%2F%2FTEXT%2BMOTION%2BB8-2017-0235%2B0%2BDOC%2BXML%2BV0%2F%2FEN&languag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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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通過2017年數位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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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數位經濟
區域:英國
年度: 2017年
作者:資策會科法所 蕭郁溏法律研究員編譯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 英國國會(UK Parliament)



發佈日期:2017-06-19T08: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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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法制層次多元和議題廣泛

英國2017年數位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Act 2017)已於2017年4月27日獲得皇室核准(Royal Assent),正式成為法律,然其施行日根據附則,不同條文有不同的施行日。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修訂通訊基礎建設投資之法律架構、轉換數位廣播和降低網路著作權侵害,顯見其立法重點包含改善2010年數位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Act 2010)的缺失,並因應六年多來的科技演變和技術發展。

本法總共分成七個部分,分別為數位服務可及(access)、數位基礎設施(digital infrastructure)、網路色情(online pornography)、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數位政府(digital government)、其他(miscellaneous)以及附則(general)。2017年數位經濟法修改侵害著作權之要件,規定再播送之著作權和線上登記系統。其他如網路色情、網路過濾,隨選節目,以及特定資訊內容之限制散布等,都顯見數位經濟的多層次和議題多元性。

關鍵字: 數位經濟,英國,資通訊

資料來源:Digital Economy Act 2017, GOV.UK, http://services.parliament.uk/bills/2016-17/digitaleconomy.html (last visited May 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