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9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之主導權,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

受託人之資格,原則上以股東為限,除非章程另有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參酌企業併購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股東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