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9 股東會

股東會的召開往往需要大量成本印刷紙本、租借場地、設備等等,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東來自四面八方亦完全不熟稔,所以必須要依嚴格程序進行股東會保障股東權益。

而在閉鎖性公司的股東多半關係緊密且熟識,很多事情的討論往往平常就在進行,如果要求其亦需要遵守現行股東會召開的程序並不妥適。所以應該讓閉鎖性公司的股東會可以用更簡單的方式進行,本條即規定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用視訊或通訊方式投票直接取代實際集會的召開。

若股東間約定好某個議案該投向某個選項,又或者將股份信託移轉給他人,讓該他人行使表決權,這些行為在現行公司法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是否可行很有爭議。

但是在閉鎖性公司中,因為股東關係緊密,且為了使公司運作順利股東間通常會做許多約定當然也包含上面兩種約定情形,若這樣的約定不具有確切的效力,不確定性將破壞公司的營運效果,所以在閉鎖性公司中明文允許所謂「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契約」。

參考條文及資料

  1. 企業併購法第10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 (居) 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1. 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