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剝奪或限制。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或其他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其他特別股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剝奪或限制。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或其他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其他特別股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
5.2 雖說現行上市櫃審查實務上,TWSE/GTSM會要求申請IPO的發行人將全部特別股均轉換成普通股才可以取得上市櫃許可,但立法時不應該假設「大家都必然這麼作」而應該保留創業者與投資人間自行約定的彈性。
5.3 @DOCMOEA 需要進一步說明為何「放寬限制的特別股」不宜適用於非閉鎖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