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6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無須依第七條之規定送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現行商業登記法規定,有關設立獨資或合夥登記,並無要求須檢附會計師資本查核簽證之必要;縱使資本額10億元之合夥組織亦然。
但依現行公司法第7條之規定,即使是設立公司資本僅有2萬元,仍需檢附會計師資本查核簽證。
請問:
一、兩者相較,是否失衡?
二、比照商業登記規定,檢附銀行存款證明,為何不行?
三、另是其他國家如韓國、日本、新加坡或日本,也強制公司資本額需會計師驗資嗎?

有人說,此條文涉及會計師之利益,所以會計師會反彈。但我問了會計師朋友,確有人支持本條文。
所以,「有人說」並不能代表全部會計師之意見。我們應該回到理性探討,並以獲得國家整體最大利益來思考這個問題。

草案說明的理由,適用於任何資本額甚低的公司,與是否為「閉鎖性公司」無關,更合理的作法似乎應該是直接修正公司法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