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公司法規定下,新創一家公司,不論資本額多寡,即使是資本額只有十萬元的小公司,都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手續才能設立,但這往往對於微型企業或新創事業而言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
如同前面第356條之3提到,新創事業的經營團隊常有滿腔熱血與一身武藝,但就是沒錢,這個時候他們必須要用技術、勞務來出資。然而,用技術、用勞務來出資,幾乎沒辦法進行客觀的鑑價。其實,在這種情況下,重點是股東之間的主觀認同,如果股東之間對於技術、勞務出資應換得的股份比例,達成一致的共識,法律實在沒有介入的必要,同時也減少會計師在鑑價上的困擾。
類似的設計,在行政院於104.2.12通過的有限合夥法草案中也可以看得到。
參考條文及資料
行政院版104.2.12有限合夥法草案第14條第3項: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或人數以上者,其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但以現金出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