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條之5

公司股份之轉讓,得以章程限制之。

章程中有前項關於股份轉讓之限制者,應於公司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

實務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尤其中小企業),多無「實體」股票發行;各股東之股份,載明於股東名簿。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包括上市櫃),政府亦鼓勵發行「無實體」股票。
第356條之5第2項規定,應於公司股票明顯註記“限制轉讓”文字。似要求閉鎖型公司應為「實體」發行股票。此規定增加閉鎖型公司之設立成本,亦與現行實務及政府政策不符;參考新加坡及香港公司法之私人公司規定,也沒看到有類似規定。
此條文第2項之規定有再檢討之必要。
建議第356條之5修正條文如下
公司股份之轉讓,得以章程限制之。
違反章程所定股份轉讓限制者,其轉讓不生效力。